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特征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特征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權的農戶。農戶得依自己的意思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流轉的客體是承包方承包權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標的物。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地上權的處分,其包合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對承包合同的處分,即是農戶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解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一種是不改變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而是將承包合同的標的物轉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流轉的目的是為了處分收益或獲得補償。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農戶流轉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取得轉包金、租金、轉讓費等,這種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包括: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原則。
2.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的原則。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則。
4.受讓方須有農業(yè)生產經營能力的原則。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yōu)先的原則。
對于享有承包權的農戶對自己承包土地的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但已實際流轉了,仍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除需經流轉雙方當事人簽字外,采用轉讓方式流轉的,該轉讓合同應當需經發(fā)包方同意。發(fā)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不成立。采用轉包、出租、借用、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將此類流轉合同報發(fā)包方備案。不論發(fā)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響該流轉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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