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財產(chǎn),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盜竊罪與詐騙罪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來講,盜竊罪表現(xiàn)為秘密竊取,詐騙罪表現(xiàn)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后主動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
3、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區(qū)別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chǎn)。盜竊罪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詐騙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
二、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理解
1.對欺詐行為的理解。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進而取得了財產(chǎn)并非必然就成立詐騙罪,因為在盜竊罪中也可能存在著實施欺騙的行為。行為人是否采取欺騙手段并不是區(qū)分盜竊罪和詐騙罪的關鍵,行為人在取得財物之時或之前也使用欺詐手段,但是如果這種欺詐手段并沒有使被騙者陷入錯誤的認識而主動‘自愿’交出財物,則仍然只構成盜竊罪。原則上,詐騙罪中的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使他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導致其自愿主動的交付財物的作用,假使并不具有這樣的作用,則并不屬于詐騙罪中的欺詐行為。
2、對“錯誤認識”的理解。“認識錯誤”,是指由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使得被害人對客觀事實的判斷產(chǎn)生偏差,從而與被害人的主觀認識不一致。而在這種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被害人將財物按照行為人的意志加以交付處分。詐騙罪中的被害人仿佛“自愿”地交出財物,但其實這種“自愿”是違背被害人真實意思的。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是讓對方陷于錯誤認識然后交付財產(chǎn)。
在欺詐行為與交付財產(chǎn)之間,錯誤認識是必不可少的中間環(huán)節(jié)。也就是說,被害人的認識錯誤與交付財產(chǎn)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缺少了錯誤認識這一環(huán)節(jié),那么就不能構成詐騙罪,即便是構成,也只可能是詐騙罪未遂,不可能是詐騙既遂。所以,即使對方交付了財物,但并不是由于被害人的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chǎn)的,不構成詐騙罪或者至多是詐騙罪未遂。例如,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欺詐行為,但是被受騙人當場識破,受騙人由于出于憐憫之情而假裝被騙交付了財物,這就只能視為詐騙罪未遂。
盜竊罪與詐騙罪在主觀上都以非法占有為目,在客觀上都侵害了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所不同的只是客觀方面存在的差異,即取得財產(chǎn)的方法不同。盜竊罪和詐騙罪是兩種非常常見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二者的區(qū)分并不難,但在某些復雜的司法實踐中,既有詐騙因素又有盜竊成分的情況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界定并不是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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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指占有人對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實際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占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如根據(jù)租賃合同在租期內(nèi)占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無權占有他人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占有的,為善意占有;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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