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檢疫。強制檢疫,是指衛(wèi)生行政機關對可能患有某種惡性傳染病的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可能帶有某種病毒、病菌的人,進行強制性疾病檢疫的行為。
我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規(guī)定,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機關對于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切實進行強制檢疫。
2.強制隔離治療。強制隔離治療,是指衛(wèi)生行政機關對于患有某種惡性傳染病(如艾滋病、鼠疫、霍亂、某些性病、猩紅熱、麻風病)的人和病源攜帶者,采取的將其強制收留在指定的處所,限制其活動并進行治療,直到消除傳染病的傳播危險時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醫(yī)療保健和衛(wèi)生防疫機構,對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病人和病源攜帶者,乙類傳染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淋病、梅毒、猩紅熱等疾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炭疽病人予以強制隔離治療。
3.查封、扣押。衛(wèi)生行政具體行政行為的查封、扣押,是指衛(wèi)生行政主體對于違法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已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有關物品,或者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民健康的藥品的生產折合銷售者的藥品及有關材料,強制予以查獲、封存、扣留的行政強制措施。
4.強制消毒。一般是指在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暴發(fā)或者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時期,衛(wèi)生行政機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防止疾病的交叉感染和傳染,對疫區(qū)、疫點、醫(yī)療機構、因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疑似病人等嚴重傳染病死亡者的尸體、其他污染源等,強制實施或者強迫有關單位和個人用物理方法或者化學藥品殺死致病微生物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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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什么是行政行為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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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應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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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于強制拆遷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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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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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有哪些行政強制法甘肅在線咨詢 2022-11-301、一是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 2、二是行政強制執(zhí)行,即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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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分類寧夏在線咨詢 2022-01-08具體行政行為有四個要素: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這是主體要素。2.是行使行政權力所為的單方行為,這是成立要素。3.是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這是對象要素。4.是作出有關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這是內容要素。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4.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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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審查具體有哪些行政行為?天津在線咨詢 2023-03-27錯誤。 1、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復議案件時,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2、行政訴訟過程,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屬于行政權的范疇,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權時不能越權。 《行政訴訟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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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強制法扣押的方法具體有哪些啊?海南在線咨詢 2023-03-2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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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生效條件具體都有哪些呢?重慶在線咨詢 2022-08-06一是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并未對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直接對行政相對人構成影響的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據新的事實和證據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后,該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的對象不再存在,該行政復議決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利和執(zhí)行力。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