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zhí)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zhí)行所判處的刑罰。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法院適用緩刑制度有什么
緩刑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宣告緩刑:
(一)對于18歲以下的人、懷孕的婦女和75歲以上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犯罪情節(jié)較輕;
(三)悔罪表現;
(四)無再犯罪危險;
(五)宣布緩刑對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利影響。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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