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申請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xiāng)(鎮(zhèn))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駐鄉(xiāng)(鎮(zhèn))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后,要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真審查申請用地范圍、面積、類型等用地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申請宅基地。
(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
(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按5人計算。
(3)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除回鄉(xiāng)落戶的外,禁止批準城鎮(zhèn)居民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4)一戶農村居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及申報材料: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布;
(6)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后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9)下發(fā)建設用地批準證書;
(10)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1)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復核驗收。
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
(1)屬于原地翻建的,應報送:
A、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B、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C、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D、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2)屬于異地新建的,應報送:
A、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B、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C、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D、屬于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
E、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復并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選址意見書及規(guī)劃許可證。
根據《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批準。
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zhèn)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xiāng)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政府不批準我的宅基地使用申請,我該怎么辦?
老王和老張是鄰居,但是多年來一直有矛盾。2011年,老王的兒子結婚,之后與老王分戶,于是就去申請宅基地。由于老張的兒子在政府部門工作,鑒于兩家多年的宿怨,老張的兒子就從中作梗,百般阻撓,政府遲遲沒有批準老王兒子的申請。這時候,老王的兒子應該通過什么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村民申請宅基地,是需要人民政府批準的。如果是有人從中作梗,當然可以舉報等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對于一般的人民政府不批準村民的宅基地申請,村民有兩種途徑進行救濟:
首先,可以進行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所謂的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如果縣級政府不予批準宅基地的申請,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其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間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這時候要注意一點,法院受理后,只是對人民政府不批準村民宅基地申請依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然后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撤銷人民政府不予批準的決定。而最終是否批準宅基地的申請,仍然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也就是說,法院認定人民政府不批準的決定是違法的,由法院撤銷不批準的決定后,人民政府重新對是否批準村民的宅基地申請作出決定。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政府部門遲遲不作為,或者無故拒絕老王的兒子的申請,可以通過上述方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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