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座談會之后,按照部的統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一些地方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還存在著畏難情緒,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動性,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尚未在全國取得突破性進展。為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及時化解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fā)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正處在"發(fā)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和糾紛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尤其是隨著工業(yè)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fā)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已成為人民群眾日益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不落實,致使許多因征地補償引發(fā)的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部分地方甚至發(fā)生了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穩(wěn)定。全面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眾利益訴求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的重要手段,對于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決征地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實施土地管理法規(guī)、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觀需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解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確立的專門制度。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隨著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日益關注和補償標準的不斷提高,在實施征地中發(fā)生的矛盾、糾紛和沖突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啟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程序,來解決矛盾,化解糾紛,這對于保證土地管理法規(guī)的順利實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實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實施征地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實施中矛盾和糾紛的有效途徑。在市、縣政府實施征地過程中,一旦發(fā)生糾紛,迫切需要上級政府進行協調和裁決,盡快解決矛盾,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上訪,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體事件。湖南、重慶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試點,已經在化解征地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規(guī)范政府行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規(guī)、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國務院領導對試點取得的成效給予了高度評價,對國土資源部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法規(guī)有要求,現實有需要,實踐有經驗,應當加快進行。
二、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具有自身特點、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重在協調的原則。各地在制定地方性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必須準確定位。協調裁決的范圍是針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裁決不對經依法批準的征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復議和訴訟。協調裁決的范圍主要有: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對適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實行區(qū)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qū),對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
(二)必須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協調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兼顧合理性審查。合理性審查的標準是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各地要在對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調查、統計的基礎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組織對被征地土地進行評估,進一步量化合理性審查的標準。
(三)必須規(guī)范協調和裁決的程序。在程序設定上,首先必須貫徹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即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后,也要先行組織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裁決決定。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其次要體現便民、高效和公開的原則。裁決機關接受裁決申請的方式要多種多樣,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都應當允許;協調和裁決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防止裁決案件久拖不決;協調和裁決的程序、過程和結果都要公開透明。
(四)必須建立靈活多樣的協調裁決機制。各地要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大膽探索,按照居中協調和裁決的要求,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符合本地區(qū)特點、有利于化解征地補償安置糾紛的協調裁決機制。要借鑒國務院《信訪條例》確立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在協調裁決工作中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綜合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五)必須依法告知當事人訴權。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決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訴權。
三、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組織領導
明確職責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領導,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要把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明確職責任務,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要積極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爭取政府的支持,盡快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配合、規(guī)范運作、權責一致的工作機制。部決定將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考核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執(zhí)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標。
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四個到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涉及面廣,問題復雜,推行這項制度,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責任四到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編制比較緊張的情況下,要按照轉變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強化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要求,通過內部調劑,為協調裁決機構增加編制,充實人員。同時,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協調裁決委員會制來落實裁決機構,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牽頭,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土資源監(jiān)察專員、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土地估價師和律師等作為協調裁決員,對協調裁決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年底到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實做好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各項工作,確保2006年底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在全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面到位。部將加大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力度,對全國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推行裁決制度的進行全面檢查,要以是否出臺裁決辦法、是否落實裁決機構和人員、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裁決案件作為裁決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標志。
總結交流情況,推廣先進經驗。2007年,部將召開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各地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中所取得的好的經驗和做法,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制度建設,使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成為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徑。
加快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事關社會穩(wěn)定,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意義十分重大,任務相當艱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堅定不移的決心和眾志成城的信心,勇于擔當,勇于實踐,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全面到位。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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