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過程中是可以追加第三人的,若一方申請追加當事人,仲裁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審查和裁定,而應該考慮申請人與被申請追加的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協(xié)議,兩者間的糾紛與正在進行的案件之間有無必然聯(lián)系再判定是否追加。具體的追加審查標準是正在進行案件中的另一方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仲裁是否提出異議并有正當理由,是否違反秘密性的要求。
仲裁第三人制度構建
(一)仲裁第三人的界定
無可否認,理論界有關仲裁第三人的著述中所稱之第三人都是從民事訴訟法中借鑒過來的,本文亦如此。然而,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構時是否可以直接照搬民訴中的第三人制度呢?我想,從如下幾個方面分析,我們就不難得出否定答案。
首先,仲裁第三人相對于訴訟第三人而言在范圍上是有限的。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的受案范圍僅限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大量存在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等基于自然人身份的糾紛,仲裁不能受理。這在客觀上決定仲裁第三人遠遠不如訴訟第三人廣泛、復雜,其生存空間僅限于有多方牽連的合同糾紛和其他某些財產糾紛。
其次,仲裁相對于訴訟而言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從最初的產生來看,仲裁完全是一種民間性質的產物,其完全依靠當事人的意志而發(fā)揮作用。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法制理論的豐富,仲裁逐漸融入了司法的色彩,因此,就現(xiàn)代仲裁而言,他兼具了民間性和司法性(或稱準司法性)的特點。著眼于訴訟,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它作為一種國家的司法活動,具有典型的國家強制的特點。那么,基于國家強制性建立起來的訴訟第三人制度能適應仲裁、尤其是他民間性的特點嗎?這顯然是值得商榷的。
作為從民訴中引入的概念,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構建時完全可以借鑒民訴第三人的經驗。與訴訟第三人類似,以是否對仲裁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仲裁第三人可以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具體而言,在仲裁中,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仲裁申請人、被申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仲裁程序中去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仲裁結果與其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人。當然,區(qū)分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僅僅是為了在概念上加以辨析,更是為了在制度設計上加以區(qū)分。第三人基于不同的身份參加到仲裁程序中去,無論是在參加時,還是在具體進行仲裁的過程中,都是存在差異的。
(二)第三人參加仲裁的方式
1、以自愿申請為原則
結合各國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知道,仲裁是以當事人的授權和法律的認可作為其權力來源的,其中,起基礎性作用的是當事人的授權。作為第三人,他要參加到仲裁程序中,顯然不能依據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基于仲裁協(xié)議而進入,因為他并不是仲裁協(xié)議的簽訂者;同時,第三人也不能依賴仲裁庭通過強制手段追加而進入仲裁之中,因為這違背了仲裁的根本原則,因此,第三人參加仲裁只能通過自愿申請的方式來實現(xiàn)。在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中,如果第三人認為其對爭議案件的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認為仲裁庭即將作出的仲裁裁決將影響他的權利義務,那么,該第三人可以向仲裁庭表明其同意接受仲裁庭審理的意思,從而加入到仲裁程序之中。當然,第三人的申請并代表其一定能進入仲裁程序,只有當仲裁庭對他的申請、包括申請理由和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并表示同意后,第三人才能加入到仲裁程序中來,否則,其只能以其他方式(如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同時,在實踐中,當仲裁庭在審理仲裁案件時,如果發(fā)現(xiàn)爭議案件直接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實體權利,從公平原則出發(fā),仲裁庭應當將此情況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有申請參加仲裁的權利,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是否申請,由其自主決定。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設計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公平地保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對其自身事務有處分權,當然可以另行采取法律所允許的其他途徑尋求法律救濟。
2、區(qū)別對待有獨立請求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第三人參加仲裁雖然都是以申請為前提,但是在具體的準入操作中又是存在差異的。對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仲裁的,不以仲裁當事人的同意為必要,而只需仲裁庭對第三人的申請審查并同意即可。這就意味著,當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仲裁時,即使原仲裁當事人雙方都表示反對,只要該第三人參加仲裁的申請通過了仲裁庭的審查,得到了仲裁庭的許可,第三人就能夠參加到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中去。
一方面,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仲裁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因此,其加入仲裁程序中必然會遭到當事人雙方的共同反對,而且有些當事人本來是為了把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排除在糾紛解決程序之外而選擇仲裁方式的,在此情形下,如果仍堅持只有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了,第三人才能加入仲裁程序中,這對于第三人維護其權利而言無疑是一個極大的、極不公平的障礙。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參加仲裁得到了當事人雙方的一致認可,無異于他們之間達成了一個新的三方仲裁協(xié)議,此時就不存在第三人的問題。
然而,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仲裁的,要求應當相對嚴格,因為他對爭議案件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參加仲裁的目的只是為了避免仲裁裁決有可能對其產生的不利后果。因此,當該第三人提出申請后,只要當雙方當事人都不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即使一方當事人反對,而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同意,就進入仲裁庭對第三人申請的審查階段,如果仲裁庭通過審查同意第三人進入仲裁程序的,則應當準許其參加到仲裁程序之中。
(三)仲裁第三人權利的界定
在對第三人進入仲裁程序的入口加以明確規(guī)制后,無論是出于對原仲裁當事人、第三人權利的維護,還是從保障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的角度出發(fā),我們都有必要對第三人在仲裁程序進行中的權利進行界定。第三人參加到仲裁程序中,為了保證其切實維護自身利益之目的的實現(xiàn),仲裁庭應當賦予他一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第三人進入了仲裁程序,就能享有和仲裁協(xié)議的簽字人完全等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我們應當肯認第三人在仲裁中的獨立地位。第三人在仲裁進行過程中應當是主動的,他有權利對爭議的案件事實提出自己的主張,并對該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為了周密地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當仲裁裁決作出后,第三人應當享有和原仲裁當事人相同的權利,那就是如果他對仲裁裁決不服,有權利在法定的時間里申請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人畢竟不是仲裁協(xié)議的簽字人,因此他在行使權利時,當然地應該受到一定限制。首先,第三人只有在仲裁程序實際啟動后才能加入。仲裁協(xié)議是仲裁程序啟動的前提,沒有仲裁協(xié)議作為基礎,任何人都不能不能單獨啟動仲裁程序,也就是說,只有仲裁協(xié)議的簽字人才能獨立申請仲裁、啟動仲裁程序。仲裁庭對第三人參加仲裁程序的申請的審查、以及許可的作出都只能在仲裁程序開始后進行。其次,第三人參加仲裁是以自愿申請為原則的,因此,只要其通過自愿申請的方式選擇了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序,就意味著他同時選擇了原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中約定的內容,包括原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仲裁規(guī)則的選擇、仲裁程序的適用,以及仲裁庭的組成等。第三人向仲裁庭的遞交申請就意味著他接受了這一系列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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