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內(nèi)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試用期能辭退員工的條件有哪一些
試用期內(nèi)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一定的條件,應(yīng)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辭退員工條件如下:
1、在試用期內(nèi)員工被證明沒有達到錄用條件。2、試用期內(nèi)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3、試用期內(nèi),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4、員工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會造成影響,或者經(jīng)單位提出但仍拒不改正。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后再次聘用該勞動者的需要有試用期嗎
解除勞動合同后再次聘用不需要有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xiàn)。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n(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n(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n(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n(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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