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guī)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一、勞務合同必須要交社保嗎
勞務合同不是必須要交社保。
勞務合同一般是臨時且類似承攬性質的,雙方就不屬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于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由民法來調整。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規(guī)定的是狹義的勞務合同,即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簽訂協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勞務活動,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勞務合同糾紛即為以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為合同標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勞務關系發(fā)生的糾紛。
勞務合同跟勞動合同有哪些區(qū)別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guī)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qū)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于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雇主無關。
二、簽了勞務合同是否能證明有勞動關系
簽訂了勞務合同不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而是應該認定為勞務關系,適用《民法典》。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提供勞務責任如何認定
提供勞務責任的認定如下:
1、提供勞務者的受害責任糾紛中,應當根據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各自的過錯來認定責任;
2、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則提供勞務者可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接受勞務者承擔補償責任,接受勞務者在補償后可向第三人追責;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勞務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協商解決以雙方自愿為基礎,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糾紛和勞務糾紛區(qū)別如下: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應當認為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合同、經濟相關的法律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總之,提供勞務責任的認定需視情況而定。勞務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解決、調解程序、仲裁程序、法院審判程序、法院審判程序。勞動糾紛和勞務糾紛在產生的依據、適用的法律、主體資格方面存在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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