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學。行政法學屬于法學的范疇,行政法學的任務包括:1、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規(guī)范;2、研究行政法的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3、研究行政法的本質、內容和形式;4、研究行政法的制定、執(zhí)行和遵守;5、研究人們關于行政法的觀念、學說的理論。行政法學是有關行政法的學問。
思考:作為法律學分支的行政法學之研究方法
上述分析大致展示了規(guī)范語境中行政法律責任概念完整的構造,從中折射出作為規(guī)范科學的法律學研究方法的基本認知模式。筆者認為,西方法學與中國法學對行政法律責任認識的差異在本質上是研究方法的迥異。從總體而言,目前的中國行政法學對法學方法、法律方法的認識是混沌的,她還沒有自覺地意識到作為規(guī)范科學的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一些基本特征。這一點在行政法律責任的闡釋中尤其明顯,一些學者往往將大眾語境中的責任與規(guī)范語境下責任相混同,導致行政法上責任的外延無限擴大。上述分析也引發(fā)了一種關于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思考,對于年輕的中國行政法學而言,這或許是十分必要的。
筆者認為,作為法律學分支的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實際上是一種在通盤考慮法的各要素的前提下、邏輯中心主義的“綜合的研究方法”。對這種研究方法的探究,又必須從構成它的“元方法”及其研究對象著手。
行政法學是以行政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學。行政法現象由行政法規(guī)范、行政法意識、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關系組成。17從現象學的角度,還可對行政法現象作更為細密的分類,上述行政法規(guī)范、行政法意識、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關系與其他任何部門法現象一樣,從本原上說,無不由價值、事實和邏輯三大要素組成,由此構成了行政法現象的“元要素”(也是其他部門法現象的“元要素”)。分別以這三個要素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學科組成了法學所有的流派,并構成了完整的法學(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成為法學研究方法的“元敘事形式”。法現象所包涵的價值因素是自然法學(或其他價值取向的法理學)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廣義的社會法學則以法現象的事實因素為研究對象,它包括法經濟學、法社會學和歷史法學等學科;法現象所包涵的邏輯因素構成分析法學賴以成立的基礎。對上述法學三大流派的理解,應從本體論(Ontology)和方法論(Methodology)兩個層面著手。從研究方法的層面上看,分析實證方法、價值分析方法以及社會實證分析方法構成了完整的法學研究方法。
用分析實證的方法研究行政法學,應注重從邏輯和形式上分析實在的法律概念和規(guī)范,運用以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為基礎的系統(tǒng)而精密的法律分析方法,通過概念的分析與建構形成規(guī)則,通過極高的邏輯系統(tǒng)性形成超越具體問題的形式合理性。如果沒有這一點,行政法學將不成其為法學,因為作為法學者和立法者,盡可能地將紛繁蕪雜的社會現實概括至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系統(tǒng)中,這是他們的天職,也是法治的要求。薩維尼指出:由一門嚴格的科學的方法所保障的確定性才能根除任意專斷。以分析法學為主要方法的法律學作為一門科學的出現是法治的內在要求,其社會功能在于對專制權力的制衡。18在這個層面上可以說,分析實證方法是行政法學的本體研究方法,它使行政法學在知識上成為作為獨立學科的法律學之分支成為可能。似乎是受到“重學輕術”或“褒學抑術”的古代學術傳統(tǒng)的影響,當下中國的諸多行政法學者非常熱衷于一些宏大敘事式的研究(比如,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行政法的范式轉換、21世紀行政法的發(fā)展趨勢等等),但在另一方面,作為行政法學根基和研究起點的一些基本概念(譬如,公權力、行政行為、行政法律關系、行政責任等等)卻未在法解釋學的意義上得到清晰的闡釋。如果說民法學者王涌倡導的分析實證民法學可以使相對成熟的中國民法學獲得反思能力,改變無批判地繼受他國民法理論、并“糾纏在一些抽象的他國法律問題之中”的被動局面,從而可能給中國的民法學研究提供“一個關于法律分析的一般方法論基礎”,19那么對于根基不深的中國行政法學而言,分析實證研究路徑的引入則可能為中國的行政法學殿堂打下堅實的基礎和起點,因為對行政法基本概念、基本規(guī)范的邏輯、形式分析正是傳統(tǒng)的分析法學方法的“拿手好”。20世紀初美國分析法學家霍非爾德對權利概念精致的邏輯分析至今仍是一個被廣泛運用的研究范式20,從中引出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亦為中國行政法上一些聚訟紛紜的基本概念、基本規(guī)范提供了精致的分析框架。
如果說實證分析法這所注重的是法的形式、邏輯意義,那么傳統(tǒng)的價值法學所關注的是法的內在價值或實質價值,它將法學視為一種正義與善之術,認為法學的功能不僅在于揭示實在法的共同原則,而且應當具有批判性,這種批判性就來自于自然法思想中所蘊含的價值標準。隨著現代實踐哲學的興起并在法學研究領域產生深刻的影響,這種具有古典自然法學派余風遺韻的研究方法已成為“稀有物種”?,F代價值法學在方法上不再主張固有價值觀念的不可質疑,而在于尋求法律準則如何能夠證實和具體化的問題。21當代英美世界自由主義法理學的代表人物德沃金提出了“闡釋性倫理學的法律觀”,認為法律制度是與道德具有一致性的巨大的智識和實踐結構22,在方法上則主張法律并非是描述性的科學,而是要用解釋性的方法探究道德和法律難題存在的唯一正確答案。德國著名的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的價值法學則主張運用法律詮釋學的方法以探究“不能用科學實驗的方法加以證明”的價值判斷的客觀化。23現代價值法學的研究方法為法律解釋學的發(fā)達作出了巨大的智識貢獻,就目前中國的行政法而言,行政法解釋學無論是在法學研究、法學教育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未受到應有的重視?,F代價值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學研究中的運用將為其提供一個新的知識增長點。
在社會實證分析方法的路徑上考察行政法現象,實際上是將其置于宏觀的社會視野中,所關注的是行政法現象的社會意義,將行政法現象放進社會領域聯(lián)系地加以研究。因此,社會實證分析的方法實際上是諸多社會學科、人文學科研究方法的統(tǒng)稱,如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的方法。這標志著其他學科對法學的全面滲透,由此而形成的是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多種交叉學科,如法經濟學、法社會學、歷史法學等。嚴格地說,這些學科已經不是規(guī)范性質的學科,而是事實性質的學科,它們只是經濟學、社會學或歷史學的分支,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學的分支。但是,正是這些交叉學科的存在為法學的發(fā)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外部動力”,并且深刻地揭示法的社會本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指出:“法的關系……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24社會實證的方法的在行政法學研究中的運用,是行政法學朝向社會生活關系的面相。當代中國正經歷著一個前無古人的社會轉型期,變動不拘、斑駁陸離的社會生活事實為中國的法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提供了取之不盡的學術“富礦”。社會實證路徑上的戮力耕耘,也許為中國的行政法學作出智識上的貢獻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
以上是根據行政法現象的“元要素”(事實、價值和邏輯)在研究方法上所作的分類。由于人類認識的“確定性之墻”上始終存在“裂縫”,絕對地區(qū)分事實與價值是人類認識論上的一個神話。因此,在研究方法上絕對涇渭分明地界別上述三種路徑也是不可能的。每一種研究路徑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局限性,現代法學研究方法出現了綜合、統(tǒng)一的趨勢?,F代法律學在歷經了法學史上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學派的激烈的爭論后,逐漸出現了方法上的“超越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的傾向,25主張法律規(guī)范是法律學的本體研究對象,法律學應以法律實證主義的方法為基礎,處理規(guī)范所內含或指涉的事實,在對待價值的問題上,不僅承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而且主張價值是法規(guī)范的有機部分,價值可以客觀化為法規(guī)范,成為指引、評價行為的標準。本文對行政法律責任的詮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種研究方法的統(tǒng)合:責任關系的研究體現了分析法學著重于法律的邏輯要素、邏輯關系的路數,其中將公權力的強制因素視為責任規(guī)范的構成要素貫徹了社會實證法學關注規(guī)范與社會事實之間的勾連的要旨,而價值分析路徑上對歸責的詮釋則表現了現代法律學追求價值客觀化的基本立場。
作為法律學分支的行政法學,應以法規(guī)范為其核心研究對象,法律實證主義(分析實證法學)為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它著重于法規(guī)范本身的邏輯及形式層面的闡釋,致力于對法律概念和法律邏輯精益求精的追求,它為法律生產精致的“零件”,為司法推理提供基本的邏輯方法,但它同時又不排斥法律中的價值考量,在實證規(guī)范的約束下尋求價值的客觀化,從而避免淪為極端的法律實證主義。另外,行政法學還應該是一門具有教義性質的學科,26它要求研究者的認知過程必須受到預置規(guī)則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體論或社會學意義上的探究。因此行政法學研究不能忽視基本的研究規(guī)范和傳統(tǒng)理論而任意地自行創(chuàng)設,否則只能導致理論研究中的混亂和無序。27中國大陸行政法學將行政法律責任“泛化”的研究傾向很大程度上應歸咎于忽視了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義”性質,從而將責任的規(guī)范研究導向非法律學的歧路。
參考文獻:
[1]現代行政法的這一特征可從西方行政法的基本結構中窺見,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德觀點精辟地概括了這一特征,他認為,行政法可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行政機關所具有的權力,二是行使這些權力的法定要件,三是對不法行政行為的救濟。參見「美」伯納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譯,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頁。
[2]參見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高等政法院校規(guī)劃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頁。
3參見L.NevilleBrown,JohnsBell:FrenchAdministrativeLaw(ForthEdition)ClarendonPressOxford1993.pp172-175.
4參見陳裕琨:《分析法學對行為概念的重建》,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5「奧」?jié)h斯。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4頁。
6《新華字典》,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50頁。
7參見馮軍著:《刑事責任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6頁。
8參見「美」WN赫菲爾德:《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陳端洪譯,資料來源:http://www.gongfa.com/chendhhofeierde.htm.
9從哲學的角度看,任何一門學科的自治程度或成熟程度取決于它是否具有獨特的、穩(wěn)定的研究對象或特有的研究方法。以“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并不僅限于法學,哲學、經濟學、社會學等諸多學科均在“法”的研究中作出了獨特的知識貢獻,于是,法學是否具有本體方法論就成為一個關系到法學能否作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而存在的宏大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取決于對法的理解,它決定了特定的研究范式或研究進路,乃至法學流派的形成,波斯納看到了哲學中的闡釋學和語言科學、經濟學、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以及其它學科研究方法對法學的全面滲透,因此他得出了法學不是一個自治的學科的結論。(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28-540頁“法律作為自主學科的式微”)德國學者卡爾拉侖茲對法學方法論作了精微湛密的闡釋(當然,他所指的法學方法論是一個不能與法學研究方法相等同但又與之相關的概念),他的觀點自然與波斯納大相徑庭,他指出:法學的本質是法學方法論。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二章“導論:法學的一般特征”。
10馮軍著:《刑事責任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5和33頁以下。
11參見朱新力主編、余軍副主編:《行政法律責任研究-多元視角下的詮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六章“行政法律責任的實證分析”(陳裕琨撰)。
12大陸法系民法學的通說認為,責任隨債務而發(fā)生,二者須臾不可分離。債是指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而所謂責任則是指強制實現此義務之手段,亦即履行此項義務之擔保。債與責任的關系具體表現為:債為當為,責任為強制;債是責任之前題,責任是責之結果。債永遠存在,但責任超過訴訟時效則不再存在。債與責任之間的轉化,可以侵權行為為例來說明,侵權行為發(fā)生后,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之債,仍屬“當為”性質,但是如果侵權人拒絕履行此債,受害人訴之法院,法院判決并強制侵權人賠償損害,此即由債轉化責任。可見,侵權行為的第一結果是債,對債的違反,進入公力救濟,才產生第二結果法律責任10.參見史尚寬著:《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王澤鑒著:《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頁;王涌著:《私權的分析與建構-民法的分析法學基礎》,中國政法大學1999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74頁。
13在漢斯。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中,法律制裁僅僅意味著強制執(zhí)行和刑事處罰。參見參見「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頁。
14參見朱新力主編、余軍副主編:《行政法律責任研究-多元視角下的詮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李春燕撰)。
15參見洪福增著:《刑事責任之理論》,臺北三民書局1988年版,第3頁。轉引自陳興良著:《本體刑法學》,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298頁。
16參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十七章。
17這一分類參考了日本“京都學派”憲法學家關于“憲法現象的邏輯構造”的認識。參見林來梵著:《從規(guī)范憲法到憲法規(guī)范-規(guī)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18參見王涌著:《私權的分析與建構-民法的分析法學基礎》,中國政法大學1999年博士論文,第235頁。
19參見注18王涌文,第一章。
20如當代法理學、憲法學巨擎Alexy.Robert在他的巨著ATheoryofConstittionalRight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中以霍氏的權利理論為研究起點所作的精辟分析。
21參見「英」麥考密克、「奧」魏因貝格爾著:《制度法論》,周葉謙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頁。
22參見「英」韋恩莫里森著:《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后現代》,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頁。
23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一章“現代方法上的論辯”。
24馬克思:《序言、導言》,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頁。
25參見「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29-151頁,“超越自然法和法實證主義”;「英」麥考密克、「奧」魏因貝格爾著:《制度法論》,周葉謙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超越實證主義和自然法”。
26康德認為,教義學是“對自己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純粹理性的獨斷過程”,教義學者從某些未加檢驗就被當作真實的、先予的前提出發(fā),傳統(tǒng)的法律教義學不問法究竟是什么,在預設的系統(tǒng)內部從事論證,并不觸及現存的體制。見「德」阿圖爾??挤蚵?、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4頁。卡爾拉倫茨認為,現代法律教義學已進入一種“后教義主義”時代,它不僅僅是從既定前提作邏輯推論的法學,還導入了一種“無任何本體論和形而上學負擔”的詮釋學之認識方法,從而對新的問題具有開放性,但這并不損害其教義學的性質,因為詮釋學之認識活動仍然受到特定實證法范圍內不可質疑的法律規(guī)定的拘束,是一種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目光往返流轉”的活動。參見「德」卡爾。拉倫茨,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二章第四節(jié)“法學中的價值導向思考”。這也是本文對法律教義學所持的立場。
27關于這一點,我們或許應當謹記民國時期的行政法前輩白鵬飛先生的訓導:法學貴在發(fā)現,不貴在創(chuàng)設。作為行政法學者的責任,在于探究法理,闡明它的規(guī)律。參見陳新民著:《公法學札記》,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
浙江大學法學院古力浙江工業(yè)大學法學院余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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