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回贖
回贖權是指如果被投資企業(yè)在一個約定期限內沒有實現投資者期望的目的(比如上市),被投資企業(yè)就有義務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投資者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被投資企業(yè)的股份,從而實現投資者被退出投資企業(yè)的目的。
具備條件
出典人行使回贖權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于回贖期限內為之。
回贖權的期限是出典人得行使回贖權的法定期間。該期間為除斥期間,期限屆滿而不回贖的,回贖權即為消滅,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定有期限典權的回贖期,臺灣民法典第923條規(guī)定為2年。中國司法實踐中,一般確定為10年。典期為15年以上,而附有絕賣條款的,典期屆滿時應即行回贖,否則,回贖權消滅。未定期限的典權,出典人可以隨時回贖,但應提前一定時間通知典權人。臺灣民法典第925條規(guī)定為應提前6個月通知典權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guī)定,若自出典后經過30年不贖的,回贖權消滅,
(2)須提出原典價。
出典人僅有回贖典物的意思表示,若不提出原典價,則不發(fā)生回贖的效力。原典價包括典權人在設定典權時所支付的典價和出典后增加支付的典價。出典人只須提出原典價,向典權人表示回贖典物的意思,即可產生消滅典權的效力。這里有疑問的是,典權人能否要求出典人增加回贖典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典權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價回贖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歷史遺留的典權關系,一般是以實物來計算回贖典價,即先計算出典權成立時典價能購買的實物數量,在回贖時仍以相同數量的實物折合成現金來回贖典物。這實際上就是允許增加回贖典價。在臺灣民法中,亦允許依情勢變更原則,增加回贖典價。依民法情勢變更原則,允許增加回贖典價是合理的。否則,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不設監(jiān)事會。
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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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贖是出典人向典權人提出以支付原典價消滅典權的單方行為?;刳H是出典人的權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價即可,不必取得典權人的同意即產生效力。 回贖權的主體,不以原出典人為限。如果原出典人將典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時,由該受讓人享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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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自訴的條件是怎樣的,以及必須具備什么條件安徽在線咨詢 2021-11-15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自訴人的起訴引起,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不介入自訴案件,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提起自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合格的自訴人。受犯罪直接侵害的受害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受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強制威脅等原因無法告知,或者因年老、生病、盲、聾、啞等原因無法親自告知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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