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時間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認定條件: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已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工作任務;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員工加班時間限制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班時間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1)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由誰來證明加班時間
勞動者起訴追償加班費,在存在加班事實的情況下,必然涉及加班時間的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時間沒有爭議,自然不存在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但因實踐中加班時間的復雜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常對加班時間存在爭議,既然有爭議,就必然會存在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分配?,F(xiàn)在很多用人單位都實行打卡制度,考勤中的打卡時間,僅僅只能初步證明勞動者那段時間一直呆在單位,也就是在單位停留的時間,但這個時間是否全部屬于加班時間,還是有部分屬于加班時間,有部分屬于勞動者在單位私自逗留時間,這就涉及雙方的證明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從該條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只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因此,對于是否需要加班的,勞動者就應該要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加班,勞動者主動要求加班或者自行私自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當勞動者提供了證據證明了單位安排了加班,并有相關考勤記錄的,應當認定考勤記錄的時間為勞動者的加班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考勤記錄上的時間只有部分是加班時間的,對于具體加班的時間確定,就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舉證責任。
稅費《勞動法》中也允許企業(yè)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說的加班。但在加班的時間上面,同樣是有限制的,否則的話企業(yè)安排加班可能就對員工的休息造成很大的影響,這樣就不利于對員工利益的保護了。通常情況下,每天加班不能查過1個小時,若有特殊原因的話,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加班時間也不能超過3個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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