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裁判規(guī)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二、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如下:
(一)設定索賠前置條件的保險條款無效;
(二)醫(yī)保范圍用藥限制條款無效;
(三)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怂摰氖鹿守熑伪壤袚鄳馁r償責任的車損險條款無效;
(四)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無效。
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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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是保險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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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格式合同中什么是格式條款北京在線咨詢 2022-11-24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的締約者、提供方對于其中的免除責任和限制責任的條款要盡到兩個義務: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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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規(guī)則的涵義寧夏在線咨詢 2023-02-22格式條款為合同條款,因此格式條款的解釋,也應為合同解釋的一項內(nèi)容,自然也應適用合同解釋的一般規(guī)則。但格式條款與一般合同條款不同之處在于它并非是由當事人雙方相互協(xié)商擬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條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也必須遵循特別的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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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關于格式條款怎么規(guī)定重慶在線咨詢 2022-11-19《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 1、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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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內(nèi)涵有哪些規(guī)則?重慶在線咨詢 2023-01-22關于格式合同解釋規(guī)則,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二是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規(guī)則;三是非格式條款優(yōu)于格式條款的解釋規(guī)則。 所謂“通常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會訂立該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為標準的,即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應以一般人的、慣常的理解為準,而不應僅以條款提供方的理解為依據(jù),對某些特殊術(shù)語,也應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義的解釋。 格式條款提供方往往處于優(yōu)勢地位,相對方不能實際參與格式條款內(nèi)容的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