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隨著《民事訴訟法解釋》的推行和實施,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的問題得到了統(tǒng)一的解決方法。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涉及到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房屋租賃以及工程建設的合同糾紛的,都需要按照不動產的糾紛來確定管轄。如果發(fā)生糾紛的不動產已經進行登記的,那么就可以以不動記登記的登記簿所記載的地方作為不動產所在地;如果動產沒有進行登記的,那么就要以不動產實際的所在地作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當事人約定管轄。
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25條規(guī)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當中對于發(fā)生糾紛的管轄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但有一個前提就是這個約定的內容不能夠違反法律對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當事人雙方在約定管轄法院的時侯也需要注意一些問題:
1、約定的管轄法院必須要通過書面的形式詳細的表達出來;
2、約定的管轄法院也必須要在限定的范圍之內。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可以違反民事訴訟法對于其管轄級別和其專屬管轄的范圍。
一、買賣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是哪方
嚴格的講,買方和賣方都負有履行義務。買方有義務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款項,賣方有義務按約定及時完好的交付貨物。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xiàn)實交付和觀念交付?,F(xiàn)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占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占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xù),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xù),并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
(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并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guī)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后,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盡快檢查標的物。若發(fā)現(xiàn)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并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沒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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