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權不可以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一、租賃合同簽訂糾紛去哪里解決
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先自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去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
一、概念: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是指租賃合同期限雖未屆滿,但出現法定或約定情事,而由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賃合同也因此而消滅。
二、民法典規(guī)定的關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賃,租賃標的物滅失等情形。其中,不定期租賃有約定為不定期、約定不明確而被視為不定期、未采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對期限有爭議被視為不定期租賃,以及合同終止后雙方又默示地繼續(xù)合同的不定期租賃四種。這四種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主張隨時解除租賃。
(二)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這幾種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梢圆唤獬?,承租人無權干涉和主張。
(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zhí)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fā)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lián)p害時,承租人不能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有可歸責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也有非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依其不同情況分別述明如下:
(1)租賃合同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的。第一,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災燒毀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于標的物的毀損均無過失,但由于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經不可能實現,因此,雙方當事人均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間無須承擔責任。第二,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但租賃物因此而滅失、毀損的,因承租人對此并無過失,出租人自然也無過失,但租賃物已毀損、滅失而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同樣應準許當事人雙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承租人在此情況下應當就其無過失使用、收益租賃物負舉證責任。
(2)租賃物因可歸責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滅失、毀損的,雖然承租人對此毀損、滅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此時合同如因無法實現目的而消滅,也屬必然,只不過解除合同的權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張解除合同,而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賠償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3)租賃物因可歸責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構成債務不履行,應對承租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并應賠償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xù)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可減少或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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