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辦理離職手續(xù)勞動關系是否解除
未辦理離職手續(xù)勞動關系是不算真正的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離職手續(xù),開具離職證明后,真正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多久申請
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時間是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其他。
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來算。如果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公司工作不到半年的,給予半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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