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保證人履行哪些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告知保證人履行下列義務:
1、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
2發(fā)現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3、保證人保證承擔上述義務后,應當在取保候審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保證人怎么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方式。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第九十條采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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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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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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