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網(wǎng)訊一旅客在酒店住宿期間財物被盜,而后酒店以其在服務指南中已要求旅客將貴重物品存放到前臺為由,拒絕擔責。旅客將酒店訴至法院。日前,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令其承擔40%責任,賠償旅客4120元。
2010年7月6日,董先生入住天津市南開區(qū)一家酒店。同年7月8日9時許,董某醒來后發(fā)現(xiàn)物品被盜,隨即報案稱,其有7000余元現(xiàn)金及價值3300元的手機被盜。公安機關調取酒店錄像發(fā)現(xiàn),當日凌晨4時左右,董先生回到酒店房間內,4時30分左右有一女子進入該酒店,并乘坐電梯到達5樓。該女子在5樓樓道里來回徘徊后并未撬門,直接進入董先生房間,幾分鐘后離開。
董先生認為,酒店對旅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其財物被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酒店以已經(jīng)提示貴重物品交付前臺寄存為由,拒絕賠償。2010年8月,董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1萬余元。
法庭上,被告酒店方表示,其在各個房間都放有服務指南,要求旅客將貴重物品及現(xiàn)金存放到前臺,否則發(fā)生意外不予解決。董先生未將貴重物品放置前臺。另外,董先生在陳述被盜過程時,曾提到回來得太晚,在房間內看電視睡著了,忘記關上房門,故失竊的責任在于董先生自己。
2010年12月初,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提供酒店服務的經(jīng)營者,對入住旅客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對凌晨進入的人員沒有加以詢問,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因原告物品失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雖稱未看到被告的服務指南,但酒店內放置服務指南系該行業(yè)的要求,查看使用服務指南也是旅客的基本常識。原告沒有妥善保管好其物品,對于因失竊造成的損失也負有相應的責任。關于原告的損失,可按照其在公安部門報案登記的損失數(shù)額計算,由被告按其責任程度賠償原告損失的40%計4120元。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目前此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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