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管理的需要,對各自承包的土地進行的交換。它是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相互間對承包經營權進行的調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定形式之一?;Q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性質上是一種互易合同,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后,還應與發(fā)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權利交換后,原有的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關系,變?yōu)榘l(fā)包方與互換后的承包方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作出相應的調整。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無需經發(fā)包方同意。
一、承包地流轉一般通過什么方式
(一)轉包。轉包重要發(fā)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
(二)出租。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
(三)互換?;Q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Q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后,還應與發(fā)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guī)定,承包方秒年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四)轉讓。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與穩(wěn)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入股。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yè)股份制,農業(yè)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依據。主要是有些地方為保護規(guī)模經營產業(yè)區(qū),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六)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fā)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fā)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fā)展高效農業(yè),創(chuàng)建科技示范區(qū)等。
(七)退包。是指承包戶在承包期內把承包土地退交給集體,由集體重新發(fā)包的行為。退包的原因是這些農戶因從事二三產業(yè)或外出打工,自己無力耕種又不愿交由其他農戶經營。
二、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本
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可持續(xù)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yè)生產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第十四條發(fā)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fā)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jiān)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發(fā)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第十七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jié)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guī)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jié)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guī)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guī)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二條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fā)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fā)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guī)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ji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互換、轉讓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八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發(fā)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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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占有
- 他主占有
- 直接占有
- 間接占有
- 有權占有
- 無權占有
- 善意占有
- 惡意占有
- 有過失占有
- 無過失占有
- 按份共有
- 和平占有
- 強暴占有
- 公然占有
-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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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戶以從事農業(yè)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在土地利用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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