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是:
1、基于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
2、被欺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3、被一方或第三方脅迫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撤銷權和任意撤銷權的區(qū)別
一、兩者的不同。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fā)生轉移;(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行使撤銷權的要件是:(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后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fā)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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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占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無權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占有的,為善意占有;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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