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三性:
一、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一、司法機關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钡谝话僖皇艞l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备鶕@些規(guī)定,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在刑事司法中都有收集有罪(罪重)和無罪(罪輕)兩方面證據的義務,但這種收集證據的義務范圍到底有多大?筆者認為,這種收集證據的義務僅限于案件事實的有關材料,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屬于案件事實,因此司法精神病鑒定屬于司法機關收集證據義務的一部分。但這種義務是一種附有特定條件的義務,其條件是查明案情的需要。由此可見,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程序的條件具有相對模糊性,司法機關可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鑒定。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可根據案件情況裁量是否進行鑒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亦是如此。如果司法機關違反這種義務,目前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司法機關違反這種義務的法律責任有可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導致的退回補充偵查、發(fā)回重審等程序性制裁,這些可以在刑訴法再修改時或出臺精神衛(wèi)生法時予以考慮。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是什么?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是通過暴力刑訊逼供等相關的方式所獲得的證據需要排除。
非法搜查取得的證據是需要排除的。新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定是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搜集出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應當排除。《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規(guī)定是: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五條,作為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fā)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fā)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五十八條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三、什么是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是指: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7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3、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
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運用。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
4、證據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以上對證據合法性的闡述是論述證據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實要成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據須具備相應條件經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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