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之道—刑辯實戰(zhàn)啟示錄》
第二篇經濟犯罪辯護篇
第二章汪X勝等涉嫌貪污案
律師所做的一切都源自于那份直面強權的大無畏精神、全力履行職責的崇高信念,為的是為當事人奪回應有的合法權益。然而,無罪辯護演變成了檢察機關手中的撤回起訴、不起訴決定,無罪判決便這樣神秘地消失得無影無蹤!
一、控方意見
二、一審辯護詞
三、裁判認定
四、《不起訴決定書》摘要
一、控方意見:
《起訴書》摘要
被告人汪X勝,男,19XX年X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4XXXXXXXX091,漢族,文化程度碩士研究生,原XX市XX發(fā)展公司工會主席,住XX市XX中路XX公司宿X房。因涉嫌貪污罪于200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06年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勝、滿XX涉嫌貪污罪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本院于2005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06年2月16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XX縣郵電服務公司是于1983年原XX縣郵電局成立的下屬集體企業(yè),1993年更名為XX市XX發(fā)展公司,經濟性質和隸屬關系不變。被告人唐XX、胡XX分別于1993年、1996年被XX市郵電局聘任為該公司經理、副經理,被告人金XX于2000年任該公司副經理,被告人汪X勝于1999年任該公司工會主席,被告人滿XX于1994年任該公司人事部部長,直至案發(fā)。
2001年11月,唐XX召集金XX、胡XX、汪X勝、滿XX,密謀將XX發(fā)展公司歷年來虛增擴股獲利以及其它存于賬外的款項,以工資補差的名義予以侵吞。胡XX制作《領款收據》,金XX從賬外的銀行賬戶提取現金分好后交給唐XX,由唐XX分別單獨分給相關人員,并讓領款人在《領款收據》上簽名,最后由唐XX將《領款收據》交給胡XX記入賬外。
2002年3月至2005年4月,唐XX、金XX、胡XX、汪X勝、滿XX以及秦XX、張X、李X、曾XX(四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唐XX的操縱下,以工資補差的名義,共同侵吞XX發(fā)展公司公款共計2824000元。其中,唐XX分得840000元,金XX、胡XX、汪X勝各分得462000元、滿XX分得210000元,秦XX分得90000元,張X分得141000元,李X分得33000元,曾XX分得24000元。
案發(fā)后,唐XX等五名被告人均退清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陳XX等證人的證言,明細賬等書證,審計報告,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勝、滿XX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勝、滿XX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共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貪污罪適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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