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fā)生毀壞、滅失的可能。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梢娢覈睹穹ǖ洹凡捎媒桓吨髁x原則。那么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其實貨物交付,通常指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
同時石材機械都需要運輸?!睹穹ǖ洹返诹倭闳龡l第1款:“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
所以在這個方面,作為買方的石材企業(yè)更需要注意。簡單想一想,大多數(shù)石材機械企業(yè)會在買賣合同中回避這個問題,我認為這是很正常的,前面說的很清楚,交給承運人就視同交給買方。不過本著誠信原則,我們應該告之對方,《民法典》也提倡意思自治,當事人還可以另行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這個條款更體現(xiàn)了一種公平制衡的精神,買方在承擔運輸風險同時可以要求賣方設備不能正常投產,給買方帶來的實際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石材企業(yè)應該在違約條款中這樣提出或約定違約金)
在運輸?shù)侥康牡刂?,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何在?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边@個條款作為石材機械企業(yè)要特別關注,這樣規(guī)定有更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以這樣的風險責任連同違約責任約束賣方。
總之,在買賣合同中,只要雙方能本著公平、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原則,了解清楚買賣合同的條款,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這樣即使出現(xiàn)一些糾紛,雙方也可以根據(jù)合同協(xié)商解決,杜絕締約時出現(xiàn)盲點,以免日后耗費人力、物力去進行訴訟(一方面國人都有厭訴的傳統(tǒng);另一方面中國的訴訟成本較高、程序煩瑣、人情事理左右司法公正。)
其他情況下貨物風險轉移
對于在運輸中銷售的貨物的風險,依公約第68條的規(guī)定是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買方。運輸中銷售的貨物,不存在交付承運人的問題,因為貨物已在承運人的控制下了,所以從合同成立時就轉移風險。但由于對運輸中的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以公約又規(guī)定,如情況表明有此需要,風險自交給簽發(fā)運輸單據(jù)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須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的為限。
依公約第69條的規(guī)定,其他情況下如在賣方營業(yè)地交貨,或在賣方營業(yè)地以外的地點交貨,此時的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起或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起轉移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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