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在于: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在發(fā)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要約的主要構成有哪些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
第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確定。
三、反要約有法律效力嗎
依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反要約是指對要約的根本內容進行變更,所以反要約是屬于新的要約,送達到要約人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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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構成要約要約的條件四川在線咨詢 2022-07-02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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