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安排下正常提供勞動,本人并無違反勞動紀律或工作規(guī)則行為的,即使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經(jīng)營管理、引導勞動者在工作中保持謹慎、勤勉的工作態(tài)度,也為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公平分配責任,如果勞動者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用人單位享有追償?shù)臋嗬?/p>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xié)議中明確了追償責任及追償比例,則可以按照約定履行。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可以協(xié)商具體賠償比例和金額,達成書面賠償協(xié)議,如果協(xié)商不成,公司可將處理決定通報工會,聽取工會意見后下發(fā)員工。員工不服可走法律途徑,最終由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依法確定賠償比例和金額。
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要強化風險意識,嚴格遵守崗位職責履職,在崗位職責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嚴格依照責任要求從事日常工作,在沒有具體職責要求的一般性工作崗位上,亦應謹慎把握并及時向上級核實。用人單位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對勞動者的培訓,提高勞動者意識和應對能力,避免遭受難以挽回的經(jīng)濟損失。
二、如何區(qū)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由于勞動者本身是獨立的主體,當其職務行為涉及第三人時,其既可能是個人行為,又可能是代理或者代表用人單位。如何判斷其所行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呢?
一般而言,區(qū)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可以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1)行為是否有用人單位的授權;
(2)是否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3)是否以經(jīng)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4)是否與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如行為的內(nèi)容是否是工作的需要,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目的,是否有為用人單位謀利的意思。
實務中,一般認為,下列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
第一,超越職責的行為,即雇員超越其職責范圍實施的行為,雇主不承擔責任。但對于超越職責的行為,還應考察雇主給雇員確定的工作職責是否明確,雇員的越權行為是否在外觀上給第三人造成合理的信賴,雇員超越職權的行為是否為了雇主的利益等。
第二,擅自委托行為,即雇員未經(jīng)雇主授權,擅自將本應自己完成的工作委托他人去完成,雇主不承擔責任。
第三,違反禁令行為,即雇員違反雇主的規(guī)章制度和明確禁止,造成他人損害,雇主不承擔責任。
第四,借用機會行為,即雇員利用職務便利,借辦理公務之機處理私務的行為,雇主不承擔責任。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上文已經(jīng)做出了解答。要注意的是,并非員工給單位造成的任何損失,單位都不能要求員工做出賠償。如果勞動者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用人單位享有追償?shù)臋嗬?。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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