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管轄是級別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一種例外。包括共同管轄、移送管轄以及指定管轄。
1.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都具有法定的行政管轄權。共同管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不同質的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具有共同的管轄權。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4條規(guī)定,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共同組成音像制品內容審核機構主管全國音像制品內容的審核工作。根據這一規(guī)定,全國音像制品內容的審核工作由國務院文化部和廣電部共同管轄。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共同署名。如果是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則不屬于共同管轄的情形。其二,同質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具有共同的管轄權。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其中的一個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從行政實踐看,共同管轄經常是導致行政管轄權沖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我們在立法時應當盡可能避免共同管轄。
2.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已經受理行政事務的行政主體因沒有法定的管轄權,依法將此行政事務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處理的一種管轄制度。如《醫(yī)藥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醫(yī)藥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屬于本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移送管轄是對無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已經受理的行政事務作出的一種管轄權處置,也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保障。如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拒絕受理所移送的行政事務,則會引起管轄權沖突。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將某一行政事務依法指定給某一行政主體管轄的一種管轄制度。指定管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某一行政事務處于無行政主體管轄或者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因客觀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行政主體指定某一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其二,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都主張具有管轄權或者都主張沒有管轄權時,由上級行政主體指定某一行政主體行使管轄權。如《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第6條規(guī)定: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外匯局管轄的,應就管轄權協(xié)商解決。無法協(xié)商解決的,由其共同上級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行政管轄的一種補充性制度,目的是每一項行政事務都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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