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農村土地時,承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后,可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票,持有該證書的,承包人利益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人需要重新發(fā)行土地承包經營票的,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處理。
在承包期內,發(fā)生哪些情形將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收回
在承包期內,發(fā)生以下幾種情況,應當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
(2)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散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形。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知道了,要想辦理土地承包權證的話,需要雙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然后發(fā)包方將資料報相關部門,經鄉(xiāng)(鎮(zhèn))政府初審合格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政主管部門再審,符合規(guī)定的話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承包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fā)、補發(fā)。
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換發(fā)、補發(fā)手續(xù)。
第十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fā)、補發(fā)手續(xù),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fā)、補發(fā),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fā)”、“補發(f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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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戶以從事農業(yè)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在土地利用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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