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主要體現在如下:
1、發(fā)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責任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恢復到締約前的狀態(tài),而違約責任則賠償的是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以及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tài);
4、責任承擔的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的形式是賠償損失,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xù)履行等。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如何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作先合同義務或締約過失。為了對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信賴利益的保護,基于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典第五百條對締約過失責任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p>
實踐中有人會將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相混淆,但這兩者并非同一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一般認為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理約定所應承擔的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依據《民法典》成立并發(fā)生于合同訂立過程中,與違約責任緊密相聯,但又不同于違約責任。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以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前提,成立的依據是《民法典》的具體規(guī)定,并非一個有效的合同。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存在,只要有違反誠實作用原則的行為且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要件,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違約責任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如果沒有違反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沒有生效,則不產生違約責任。
2、可否由當事人約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屬于法定責任,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的方式、范圍以及免費條件及免責事由。
3、責任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有一種,即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賠償損害、支付違約金、實際履行等。
4、賠償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中,權利人所能請求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旨在使非違約方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各種費用得到返還或者賠償,從而使當事人處于合同磋商前的良好狀態(tài)。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損害。
作為以誠實信用這一大民法原則為基礎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它主要是為了彌補在締約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背彼此之間產生的信賴關系時受到的利益損失。傳統(tǒng)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并不能解決日常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紛繁復雜的糾紛,在受害人無法援用違約或侵權責任來維護自己合法利益之時,締約過失責任無疑成為了受害人的“救命稻草”,更好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商品交易的健康發(fā)展,彌補了市場經濟的缺陷,保障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yè)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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