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免费一区二区喷潮,精品人妻乱码一,二,三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成人,久久国产劲暴∨内射,精品久久久久成人码免费动漫

論保險法上的不可抗辯條款及其修訂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2-04-19 13:13:16 131 人看過

一、不可抗辯條款的含義及其產生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是指自成立之日起,經(jīng)過一定期間,保險合同即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此后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有欺騙、錯誤陳述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為理由而解除合同或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從法律性質上分析,不可抗辯條款屬于一種實體權利消滅時效(或稱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經(jīng)過一定的期間,則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而享有的解除權或者拒賠權消滅??梢?,不可抗辯條款是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嚴格適用的一個例外,其最初是為了增強人們對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的信任度而出現(xiàn)的。18世紀末到19世紀上葉,英國的壽險市場還普遍實行嚴格的保證制度,即只要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投保人有違反保證或者不如實告知的行為,即使這個行為對于保險風險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保險公司都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合同,拒絕賠付。這使得購買了保險的善意被保險人無法得到預期的經(jīng)濟保障,由此而出現(xiàn)的合同糾紛案層出不窮,與日俱增,保險公司也因此被稱為偉大的拒付者,出現(xiàn)信任危機。[1]為了重塑保險公司的誠信形象,1848年英國倫敦壽險公司在其保單中首次應用了不可抗辯條款,一經(jīng)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歡迎,極大地改善了該公司與消費者的關系,為公司贏得了信任。隨后,更多人身保險公司主動在合同中寫上不可抗辯條款。經(jīng)過數(shù)十年的發(fā)展,該條款逐漸普及而成為人身保險實務操作的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基于這一條款對整個保險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的重要性,也紛紛將其上升至法律規(guī)則。

二、不可抗辯條款的立法價值

如前所述,傳統(tǒng)意義上的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一方面,其提高了投保人虛報信息的風險,迫使其強化信用意識;另一方面,這對雙方而言似乎都是公平的,投保人虛報信息,損害了保險人的正當利益,應當受到懲罰。但是,在實踐當中,我們發(fā)現(xiàn)最大誠信合同原則也有諸多局限,在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里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如果采納不可抗辯條款,則可以有效避免這些局限。具體而言:

首先,從結果上來講,最大誠信合同在許多情形下可能帶來明顯的不公平。對于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在投保人履行保費繳納義務若干年之后,還允許保險人因其投保時的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而行使解除權及拒賠權,這意味著,保險合同自解除時起終止效力,投保人之前已經(jīng)支付的數(shù)期甚至數(shù)十期保費付諸東流;而且,在保險事故已發(fā)生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完全沒有保險保障;即使事故未發(fā)生,由于年齡和健康問題被保險人也很難再去購買其他的同類產品。而保險人坐收保費數(shù)年乃至數(shù)十年,卻無需履行相應的義務,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眾所周知,最大誠信原則在此的主要價值是實現(xiàn)市場公平以及提高市場效率。但就上述分析來看,在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當中,一味堅持投保方的誠信義務會導致各方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有違公平。反之,如果適當采取不可抗辯條款,則可以避免這種不公平的結果。具體來講,可以區(qū)分兩種情況:在短期性保險合同中,對不誠信的投保方拒賠或解除合同是其應受的懲罰,也符合公平原則;但對于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則意味著投保人的更多的付出和保險人的更多的獲益,解除或拒賠,雙方利益將嚴重失衡,而且,有些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分開的,如果因為投保人在數(shù)年甚至數(shù)十年前的不誠信行為而導致被保險人不能獲賠,對于善意的被保險人來講尤不公平。如果不是基于非常必須的理由(例如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不應當允許這種失衡的出現(xiàn)。

其次,在保險合同中應用最大誠信原則有時候反而會導致不誠信的現(xiàn)象?,F(xiàn)實中,許多保險公司在經(jīng)濟利益的驅動下,有意利用最大誠信原則來創(chuàng)造機會行使合同解除權和拒賠權。譬如明知投保人有未如實告知的重要情況,仍予以承保,或者誘導投保人隱瞞情況或虛假陳述,或者在承保后發(fā)現(xiàn)有未盡如實告知的情況仍保持沉默,直至若干年后或者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方才行使其合同解除權和拒賠權。這其實已經(jīng)完全背離了最大誠信原則賦予其權利的初衷,本身就構成了嚴重的不誠信行為。

最后,僵硬地強調最大誠信合同原則而拒斥不可抗辯條款會引發(fā)一些普遍性的行業(yè)問題乃至社會問題。從上述分析可以推出,最大誠信合同其實為將來許多糾紛埋下了種子,這些糾紛可能錯綜復雜地發(fā)生在投保人、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三者之間,而長年累月積累下來的保費和保險利益之巨大則加劇了糾紛的尖銳性和復雜性。并且,在幾十年后處理這些糾紛還將面臨另外一個困難——取證麻煩,這些無疑都會增加司法解決的成本,并且對將來社會的穩(wěn)定也有不可估量的損害。刑法與民法上都有時效性規(guī)定,旨在促使當事人盡快行使權利,其實也是基于類似的考慮。

如果采取不可抗辯條款,就可促使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就認真把好審核關,大大減少投保人告知不實的情況,從而減少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糾紛,增強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的信任,有利于保險行業(yè)的穩(wěn)定發(fā)展。從長遠來講這是雙贏之舉。更重要的是,不可抗辯條款的采納并不僅僅關乎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它關乎整個保險行業(yè)能否健康發(fā)展,也關乎司法成本與社會穩(wěn)定等公共性問題。因此,國家有必要從國家長遠利益的角度出發(fā),通過立法來迫使保險公司接納不可抗辯條款,而不是消極地等待市場選擇,畢竟市場并非萬能。

三、我國保險法的相關立法及其改進

(一)現(xiàn)行立法及其局限

2002年第一次修訂《保險法》,其中第54條第1款的規(guī)定大部分學者認為其包含了對不可抗辯條款的規(guī)定。但是顯然,現(xiàn)行法對不可抗辯條款的肯定是很有限的,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年齡不真實的情況,而除了年齡之外的諸多其他相關信息,例如健康狀況、家族病史、個人生活習慣、工作狀態(tài)等等都可能因故意或者過失而未被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按照現(xiàn)行法,保險公司對其他相關信息的錯誤告知擁有長期的抗辯權。適用范圍的狹隘,導致不可抗辯條款的應有的功效未能充分發(fā)揮出來。

(二)《保險法》第二次修訂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改進及筆者的建議

2004年10月,《保險法》第二次修訂。修訂后的不可抗辯條款有明顯而重大的變化,筆者解析如下:

1.適用的合同種類擴大。修訂案把不可抗辯條款從人身保險合同一章提升到了保險法的總則部分,使其不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更擴寬至財產保險合同,這在世界范圍內也是鮮見的,體現(xiàn)了立法者加強保護投保方利益的堅定決心。

2.適用的信息范圍擴大。修訂案把不可抗辯適用的信息范圍從僅限于年齡問題,擴寬至一切的有關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等等信息,使不可抗辯條款能全方位地對投保方形成保護。

3.增加了抗辯權的短期消滅時效規(guī)定。如果保險人在承保后已經(jīng)了解到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應當盡快(于30日內)行使抗辯權,否則抗辯權將消滅。這一規(guī)定對目前廣泛存在的保險公司業(yè)務操作時寬進嚴出的潛規(guī)則會是一個有力的打擊。

4.增加了抗辯權剝奪規(guī)則。如果保險人在承保時就已經(jīng)了解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事后不得主張解除合同或者拒絕賠付,即完全剝奪其抗辯權??罐q權剝奪規(guī)則體現(xiàn)出法律對保險行業(yè)誠信營業(yè)的嚴格要求,體現(xiàn)出一定的懲罰性質。

由上可見,修訂案制定者對不可抗辯條款的價值給予了充分的重視,對現(xiàn)行立法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并做出了較為精心的制度設計,這是值得稱道的。不過,筆者認為,其規(guī)定還有一定的可商榷或可完善之處:

1.不可抗辯條款的規(guī)定和合同解除前的拒賠權規(guī)定之間的銜接問題。如前述法條所示,修訂案的第16條第3款規(guī)定了可抗辯的期間,緊接著修訂案第4款和第5款規(guī)定了合同解除之前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享有最大誠信原則賦予的拒賠權。這里的第4款和第5款可能導致歧義理解,2年或者30天的可抗辯期間屆滿之后是否屬于這里所講的合同解除之前呢?應該說,任何一份未被解除的保險合同都可以被理解為尚處于合同解除之前的階段(至少投保人擁有隨時的合同解除權)。但是,第4款和第5款的所謂合同解除之前的期間應當是限于可抗辯期間之內的,否則將賦予保險人無限期的拒賠權,這絕不是立法者的本意。所以為了避免歧義,筆者認為,第4款和第5款的拒賠權的規(guī)定,都應當增加時間限制,具體宜作如下表述: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在可行使前款規(guī)定授予的解除權的期間內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在可行使前款規(guī)定授予的解除權的期間內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故意錯誤申報問題。現(xiàn)行《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僅適用于年齡的錯誤申報,不論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修訂案則將不可抗辯條款推廣至適用各種信息的錯誤申報,亦不論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對于此種同等對待,筆者不敢茍同。故意錯誤申報行為是對最大誠信原則的嚴重挑釁,投保方也應當因此承擔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德國和我國澳門等國家和地區(qū)的相關立法,對故意的不實申報行為均作為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的例外處理。必須承認,在目前的中國,道德水準存在下滑的傾向,投保時故意錯誤申報信息以達到減少保費支出等不正當不目的的不在少數(shù),對他們的行為法律應當持更保守的態(tài)度,區(qū)別對待于過失錯誤申報行為。

那么是否可以規(guī)定故意錯誤申報信息一概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呢?筆者認為,將故意錯誤申報行為一概排除在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范圍之外是不妥當?shù)?。首先,當投保人投保?shù)年乃至數(shù)十年之后,仍允許保險人因錯誤申報問題而解除合同,對投保一方來講,將有失公平;其次,多年之后時過境遷甚至投保人都可能不在人間,故意與過失界定困難可以想象,徒添訟爭。因此,筆者認為恰當?shù)陌才攀?,可以對故意錯誤申報行為賦予保險人更長的可抗辯期間,期間過后,將不可抗辯,同時要求保險人就是否故意承擔舉證責任。更長的期間需要多長?筆者建議為5年,期間太長,投保方將很可能徹底喪失對保險人提交的證據(jù)的反駁舉證能力。因此,宜將修訂案的第16條的第3款修改如下: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險人能證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可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為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內。

3.短期消滅時效的規(guī)定似過于嚴苛。該規(guī)定敦促保險人在了解實情后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合同,避免投保方的損失。但是現(xiàn)實中,保險人了解到實情后,并不一定希望解除合同或者默然接受,而很可能希望根據(jù)真實的情況的需要與投保人進行協(xié)商,適當增加保費后繼續(xù)維持合同的效力,而這很可能也是投保人所愿意接受的結果。協(xié)商需要的時間往往不止30日,所以修訂案的現(xiàn)行規(guī)定較大程度地剝奪了保險人的這種選擇機會。筆者認為恰當?shù)陌才攀?,應允許保險人同投保人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期間不計人30日的消滅時效期間。另外,短期消滅時效的目的是防止保險人知情而不作為,無論投保人的錯誤告知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均應予適用,所以在位置安排上也應予以調整,以使其適用范圍更明確。結合之前的修改建議,短期消滅時效的規(guī)定具體宜作如下安排和表述:保險人知道有前款規(guī)定的解除事由之后,應當于30日內通知投保方解除合同或者通知要求投保方按照真實情況增加保險費。如不為通知,則30日后解除權消滅。通知投保方增加保險費而投保人拒絕的,自拒絕之日起30日后解除權消滅。

4.適用范圍擴寬至財產保險合同應謹慎。不可抗辯條款是對不誠信的投保方提供的一種保護,這種保護的提供并不像其他情形下的保護是天然正當?shù)?,主要是考慮到長期性人身保險關系中投保方的長期付出的現(xiàn)實和失去保險之后可能面臨的困境,在權衡利弊之后做出的的艱難決定。而不可抗辯條款可能具有的弊端就是它難免在某種程度上刺激一些投保人的投機性的不誠信行為,故意錯誤申報,然后寄望于不可抗辯條款的效用使其免遭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是客觀可預見的,也是不得不作出的犧牲。然而在財產保險合同當中,長期性因素一般不存在,合同解除后投保方也不會面臨如人身保險合同中因年齡過大而難以再次投保的困境。所以,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有必要如此犧牲最大誠信原則,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筆者認為值得慎重考慮。在保險合同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保方需要法律的適當?shù)谋Wo乃至于具有一定偏袒性的愛護,但過度溺愛是不應給予的。

聲明:該文章是網(wǎng)站編輯根據(jù)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的相關知識進行歸納整理。如若侵權或錯誤,請通過反饋渠道提交信息, 我們將及時處理。【點擊反饋】
律師服務
2025年05月21日 01:19
你好,請問你遇到了什么法律問題?
加密服務已開啟
0/500
律師普法
換一批
更多法律綜合知識相關文章
  • 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及其解釋
    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是指在同一雙務合同中相互負責給付義務,互負義務已到清償期,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必須是雙務合同,合同債務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規(guī)定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首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及時恢復履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也必須受法定條件的限制,保證人只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責任是一般保證時,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qū)別是什么區(qū)別如下(一)意義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于保護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二)規(guī)則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先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三)產生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
    2023-07-04
    98人看過
  • 論抗辯與抗辯權
    合同內容
    「摘要」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罐q權乃*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罐q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征??罐q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戈P鍵詞」抗辯抗辯權反訴否認反駁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fā)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系。本文將試圖對抗辯與抗辯權、抗辯與民事訴訟中的否認及反訴作出較為清晰的闡釋。一、論抗辯在訴訟上,當事人對于原告請求主張的事實,其反映態(tài)度不外有以下四種:即陳述(無該事實-否認)、不知或不記得有該事實、承認該事實(自認或先行自認的承認)、或不為任何陳述(不爭執(zhí))。而對于自認往往伴有附
    2023-06-11
    229人看過
  • 論不可抗力(上)
    「摘要」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是過錯原則的體現(xiàn)。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均適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判斷標準應兼顧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政府行為不應包括在不可抗力中,技術風險則應包括在不可抗力中。不可抗力既不同于商業(yè)風險,也不同于情勢變更。個案中應根據(jù)不可抗力對法律關系的實際影響而確定其效力,或全部免責,或部分免責。一、確立并完善不可抗力制度的實踐意義在當今時代,人類認識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不少在前人看來是無法預見和克服的自然災害,現(xiàn)在能有所預見和有所克服,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拓展了人類的活動空間和自由度。然而,迄今為止,在強大的自然力前面,人的能力被證明仍然是相當有限的;不僅如此,由于不能從根本上認識自然界的規(guī)律,人類在改造自然的同時,也破壞了自然界,并由此引發(fā)出新的天災人禍。如何在已有的條件下從制度上作出最佳的安排,把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降低到最小,或者對其作出符合理性的分配,是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對法
    2023-06-08
    97人看過
  • 論保險的含義及其要素
    法律綜合知識
    我國正在制定統(tǒng)一的保險等個別例外,其損失賠償均應遵循補償原則,即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jīng)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遭受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賠償金額不應少于或多于實際損失。少于實際損失,說明被保險人的損失沒有得到完全的填補;多于實際損失,則會造成被保險人的不當?shù)美?,這是有悖于保險制度本身的。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究竟給被保險人造成多少損失,也難于用貨幣來準確衡量。因此,人身保險一般采用定額方式,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人身保險的給付不適用保險法上的補償原則。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并不意味著其給付不具有補償性。人的死亡和傷殘固然無法用金錢補回來,但人的死亡和傷殘,其后果不僅是一個生命的結束或健康受到傷害,而且由此還必然給其親人或本人帶來直接的經(jīng)濟損失。換言之,危險事件在人身上可能
    2022-04-13
    432人看過
  • 責任保險適用重復保險及其分攤原則之探討----兼評保險條款適法修訂
    【摘要】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不具有實體性,其保險價值無從確定,保險人對其所承保的各種責任風險及其可能導致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大小亦無法采用保險金額的方式來確定,這些特征使責任保險無法滿足重復保險的這一法定要件。另基于以上原因,責任保險之投保人依據(jù)09版保險法第五十六請求權要求保險人返還保險費亦不具可操作性。各公司適法修訂的責任險保險條款中沿用了舊版他保(含重復保險)及其比例賠償條款,責任保險適用重復保險及其分攤原則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均值得質疑?!娟P鍵詞】責任保險;重復保險;保險競合;保險條款;比例賠償【寫作年份】2009年【正文】一、09保險法之重復保險定義由廣義到狹義的轉變及簡評。重復保險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其區(qū)別在于重復保險的成立要件是否以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為必要。我國陸上保險(02版保險法)采用了廣義重復保險的定義,而海上保險(海商法)則采用了狹義重復保險的定義。經(jīng)比對09版保險法第五十六
    2022-04-08
    243人看過
  • 保險法的抗辯權條款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一、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作為我國新《保險法》修訂的主要亮點之一,規(guī)定在《保險法》第16條第3款,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行為的抗辯權,在保險合同成立經(jīng)過一段時間(又稱“不可抗辯期間”)后就不得行使。其法理基礎系為維護被保險人對保險的合理期待利益。所謂不可抗辯條款,即投保前,投保人為避免增加保費或拒保而隱瞞病情投保。如果未盡告知義務,根據(jù)原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在新保險法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二、具體的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介紹如下: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
    2023-06-01
    175人看過
  • 不可抗辯條款通常用于什么保險業(yè)務
    一、不可抗辯條款通常用于什么保險業(yè)務保險不可抗辯條款適用于絕大多數(shù)類型的保險,例如人壽保險、財產保險、意外險等。不同種類的保險在保險不可抗辯條款中的表述可能會有所區(qū)別,但原則上都是為了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可以免除賠付責任。二、保險合同爭議如何處理1.協(xié)商。協(xié)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xiàn)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xié)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jié)約時間、節(jié)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xié)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圓滿解決糾紛,并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2.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fā)生的爭執(zhí)、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仲裁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guī)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制作仲裁決定書。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為前提。仲裁協(xié)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
    2023-08-06
    393人看過
  • 壽險“不承認不可抗辯條款”遭質疑
    中消協(xié)、浙江工商局對于保險問題條款的斥責聲言猶在耳。日前,本報《天下保險》周刊律師團律師之一、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保險專業(yè)律師李濱表示,中國保險業(yè)隱蔽著兩個問題條款,目標直指壽險不承認不可抗辯條款和保險業(yè)單方約定車險合同屬于不定值保險。李濱將這兩個條款定性為三最:最大的、最具隱性的、最具殺傷力的問題條款。具體體現(xiàn)在:條款看似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但背離基本法律原則;帶著極專業(yè)性的面具滑過中消協(xié)、浙江工商局和眾多專家所編織的打撈問題條款的網(wǎng)。從商業(yè)本性和專業(yè)性來看,由保險公司來制定格式合同無可厚非。但李濱指出,正是這樣的專業(yè)和優(yōu)勢使保險公司制定了一些隱性的問題條款,這些問題條款正張大嘴吞噬著保戶的合法權益,從長遠意義上來說,有可能影響整個保險業(yè)的整體發(fā)展,影響保險業(yè)的做大做強和又快又好的發(fā)展目標的實現(xiàn)。不可抗辯條款:養(yǎng)在深閨人未識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否定條款、不可爭條款。顧名思義是指投保人故意
    2023-04-23
    435人看過
  • 不可抗辯條款的基本內容
    不可抗辯條款的基本內容是: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從保險單簽發(fā)之日起滿一定期限(1年或2年)后,除投保人停繳續(xù)期保費外,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方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否定保險合同的有效性。為保護被保險方的正當利益、吸引更多客戶購買本公司的保險產品,一些保險公司在19世紀后期在保險條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辯條款。簽訂保險合同兩年之內為可爭辯期間,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方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保險合同。兩年之后為不可爭辯期間,保險人即使發(fā)現(xiàn)被保險方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也必須繼續(xù)提供保險保障。不論什么情況、什么原因,保險人必須在兩年內查清。如果兩年內沒查出問題,保險人就不能再否定保險合同的有效性。
    2023-04-23
    500人看過
  • 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與不足
    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新《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其實是將國外通用的不可抗辯條款引入國內。有利于投保人的三大變化與2003年版《保險法》相比,新《保險法》第十六條主要有三大變化:第一,明確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即采用詢問回答主義。只要投保人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就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而無須主動告知。對于大多數(shù)投保人來說,并不具備判斷重要事實的專業(yè)水平,不太了解應該告知什么,告
    2023-04-23
    135人看過
  • 商業(yè)保險不可抗辯條款拒賠涉嫌詐騙嗎
    一、商業(yè)保險不可抗辯條款拒賠涉嫌詐騙嗎不予理賠并不等同于欺詐犯罪,即便確有欺詐行為的存在,也可能涉及到保險欺詐罪的指控。若要構成保險欺詐罪,其具體情形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幾種情況:蓄意偽造或捏造保險標的;人為制造虛假的引發(fā)保險事故的原因以夸大實際損失的程度;編造根本沒有實際發(fā)生過的保險事故;蓄意制造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是惡意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患病等嚴重后果?!缎谭ā返诙倭鶙l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2024-07-21
    72人看過
  • 票據(jù)抗辯的種類及其抗辯事由包括哪些
    (一)物的抗辯物的抗辯,又稱為絕對的抗辯或客觀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jù)或者票據(jù)上記載的債務人而發(fā)生的抗辯,該抗辯不因持票人的變更而受到影響。[4]可以看到,物的抗辯事由產生于“物”——票據(jù),即票據(jù)本身存在著影響票據(jù)效力的事由,從而導致票據(jù)的絕對無效。當票據(jù)本身缺乏效力時,不論何人持票,票據(jù)債務人均可拒絕履行債務。對物的抗辯包括以下兩類:1.任何債務人均可對任何債權人的主張行使的抗辯。這類抗辯的事由包括以下七個方面:(1)票據(jù)無效:票據(jù)欠缺必須記載的事項;變更了票據(jù)不得變更的事項;票據(jù)金額的中文與數(shù)碼記載不一致,票據(jù)上附加付款條件不合法等。(2)票據(jù)的付款期限未到。(3)票據(jù)的權利時效屆滿。我國《票據(jù)法》第17條規(guī)定:持票人對票據(jù)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權利,權利即消失。(4)票據(jù)已經(jīng)依法付款。(5)票據(jù)已經(jīng)依法提存。(6)票據(jù)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轉讓的。(7)票據(jù)因法
    2023-06-14
    69人看過
  • 抗辯權三種類型及其成立條件
    一、抗辯權三種類型及其成立條件抗辯權三種類型具體如下: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3.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抗辯權三種類型及其成立條件力時,在對方?jīng)]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其成立條件:1.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提高抗辯權的前要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鑒于同一個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2.在當事人雙方負有的對待債務中沒有約定履行順序。3.必須是對方未履行義務,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關鍵之一。其適用的前提就是雙方均沒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債務。其中一方已經(jīng)履行其債務的,則就不再出現(xiàn)同時履行
    2023-07-11
    319人看過
  • 論保證人的先行抗辯權
    在擔保債務中,雖然擔保人無權要求債權人清償,但并不意味著擔保人只承擔債務而沒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有一定的權利,但這些權利是消極的、防衛(wèi)性的權利,即抗辯權。1、先訴請求權的產生及其立法實例1。保證人先行抗辯權又稱為搜查抗辯權。在債權人強制執(zhí)行主債務人的財產而不產生任何效力之前,保證人拒絕清償債權人的權利。這一權利產生于東羅馬帝國尤迪一世時期。在此之前,由于古羅馬法過分強調債權人的利益,在擔保關系中,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一方請求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關系類似于連帶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此外,顧*馬的“舉證訴訟”具有變更債務的效力(即當債務人為數(shù)人時,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人起訴履行,其他債務人在舉證訴訟后免除責任)。因此,即使債務人仍有支付能力,債權人通常也會先起訴最富有的保證人,以確保其債權的實現(xiàn)。這種做法明顯增加了擔保人的責任,不公平,影響
    2023-05-08
    343人看過
換一批
#法律綜合知識
北京
律師推薦
    #法律綜合知識 知識導航
    展開

    法律綜合知識是指涵蓋法律領域各個方面的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論、法律制度、法律實務等方面的內容,涉及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經(jīng)濟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領域。... 更多>

    #法律綜合知識
    相關咨詢
    • 怎樣理解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
      內蒙古在線咨詢 2024-08-29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辯條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其后果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經(jīng)過一定的期間(一般為兩年),保險人不得據(jù)此解除合同。 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
    • 新保險法哪些情形屬于不可抗辯條款
      貴州在線咨詢 2022-04-25
      新保險法增加了一條“不可抗辯條款”(a16),具體表述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保險法16條不可抗辯條款,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廣東在線咨詢 2023-09-10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
    • 保險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指的是什么呢
      內蒙古在線咨詢 2024-10-01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超過法定時限后(一般為2年),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因故意誤告、漏報、隱瞞被保險人的一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 不安抗辯可以抗訂借款合同嗎
      重慶在線咨詢 2021-12-13
      不安抗辯權可以適用于貸款合同,但一般適用于法人、其他組織、他們之間以及他們與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由于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建立的,這是一份單一的合同,而行使不安抗辯權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