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為: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申請仲裁期間的中止和中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xù)計算。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jù)。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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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么辦甘肅在線咨詢 2022-05-08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法條如下: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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