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內(nèi)容
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可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思來締約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3.或者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勞動合同無效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合同無效仲裁時效是一年,自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勞動合同無效由誰來確認
實踐中,對勞動合同效力的確認,應當由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所謂的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tài)之訴。
確認之訴有肯定確認之訴和否定確認之訴之分。申訴請求應當這樣寫:請求依法確認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n(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n(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n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n(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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