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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在休假完畢,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按找法定情形給予補償的。如果有法定事由辭退的應該延長到哺乳期結束
女職工哺乳期上不能辭退,但因自身過錯被辭退是可以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到其孩子的1歲為止。在這個時期,其企業(yè)不能解雇這個職工。根據有關法令,職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企業(yè)可解除與其的條約: 1、嚴重違背用人企業(yè)的軌制的; 2、嚴重失職,給用人企業(yè)釀成虧損的; 3、在試用時期被證實不適合任用要求的等等。女職工在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辭退哺乳期女工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
哺乳期解雇的賠償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哺乳期間用人單位非法解雇的,按上述標準賠償雙倍。
被辭退哺乳期賠償標準有:哺乳期一般不能解除合同,接觸的話一般違法,可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雙倍賠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被辭退哺乳期賠償標準如下:用人單位辭退孕婦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
目前我國婚姻法并未規(guī)定夫妻在哺乳期內離婚的,男方需要給予女方賠償。但是如果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方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是以當事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女職工懷孕或者哺乳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解雇女職工的。除非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女職工存在法定能夠被單方解雇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屬于違法行為,女職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
工作試用期被辭退賠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因為結算的是試用期工資,當然按照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