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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調解協(xié)議書,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
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qū)別如下: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人事仲裁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節(jié)和仲裁的活動。 1、受案范圍不同。人事爭議仲裁主要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事
仲裁裁決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的,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根據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可以記錄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當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應當說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
1.解決爭議范圍不同。仲裁委員會在于解決經濟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則在于解決勞動爭議,如勞動合同爭議、開除、除名、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糾紛。 2.適用法律不同。仲裁委員會主要適用
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qū)別如下: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人事仲裁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節(jié)和仲裁的活動。1、受案范圍不同。
從法律上講: 裁定和判決屬于訴訟法的范疇。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結之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zhí)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兩者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xié)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
仲裁和訴訟主要有以下幾點區(qū)別: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雙方都同意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進行協(xié)商,只要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是在仲裁委進行的
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具體如下: 1、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jiān)督,對于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jiān)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