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如何得到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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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工傷勞動者傷殘的不同程度,《工傷保險條例》第36、37條分別作了如下規(guī)定: 1.五、六級工傷:“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七至十級工傷:“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從以上的條例我們可以總結出兩點:一是工傷勞動者達到一定的傷殘等級的,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主動辭職),但用人單位則無此權利,否則屬于非法解雇;二是工傷勞動者辭職要求賠償的,有權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只是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支付的主體有些許差別而已。 另外,需要補充的一點是,對于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支付標準,具體還得看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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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負傷,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系,否則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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