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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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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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承擔的責任包括: 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2、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 3、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5、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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