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用人單位應履行什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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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社保用人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是:必須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并按時足額的為職工投繳社會保險費。同時承擔國家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待遇給付責任,履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工作會議紀要》也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舉報投訴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82條、第84條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27條的規(guī)定及時處理。因此,凡投訴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參保登記的,均應由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單位未為職工足額投保該向誰投訴比如少繳、漏繳等。為此《社會保險法》第86條和《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劃撥,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第三,關于法院的受理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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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的社會保險義務: (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三)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根據(jù)我國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社會保險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shù)厣鐣kU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予以審核,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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