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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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一、對附加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質疑根據(jù)法理,財產權一經合法取得,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權利人盡可自由處分,不受阻礙,因為處分權本身就是財產權的一部分。具體到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可以自己開發(fā)利用該土地,也可以轉讓該土地給他人使用,何須人為以投資或開發(fā)進度為條件設置障礙對于成片開發(fā)的土地,因出讓的目的在于使成片土地獲得初步開發(fā)、使生地變成熟地、為引進項目和作進一步開發(fā)提供條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適度開發(fā)以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它建設用地條件后方可轉讓,似可理解。但對于宗地而言,用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出讓合同已經載明其開發(fā)用途和開發(fā)期限等,無論如何轉讓,出讓合同的約束仍對用地人有效,為什么一定要投資25%以上才能轉讓呢限制土地炒賣可能是設置轉讓條件的主要動因,但現(xiàn)在看來顯然是下錯了藥。因為炒地之風盛行不是源于土地開發(fā)的程度問題,而是源于一級市場的管理問題,是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存在過大的升值空間的問題。實踐證明,在已經將拍賣作為主要出讓方式的地區(qū),由于土地使用權在一級市場的價格與在二級市場的價格基本相當,土地炒賣因無暴利可圖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擊土地炒賣的當務之急是限制協(xié)議出讓,推廣拍賣出讓,而不是設置轉讓條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資25%以上后方能轉讓。極端的事例并不鮮見,即發(fā)展商在繳付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因資金原因無力繼續(xù)開發(fā),又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未完成投資總額的25%而無法將土地轉讓給他人開發(fā),雖雙方有意,卻法律無情,土地資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場流通因此受到阻礙。當然,房屋預售時雖也涉及預售房屋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因出售的標的是房屋,法律為保護購房人的利益要求預售房必須達到一定的建設條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關于預售的商品房、其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規(guī)定并無不妥。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轉讓”是廣義的“轉讓”,其范圍應包括買賣、贈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價入股、繼承等,其中贈予是沒有對價的,繼承可以是法定的,作價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為了實現(xiàn)前期投資包括前期25%的投資,如果硬性要投資25%之后才能贈予、繼承或作價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籠統(tǒng)地規(guī)定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土地使用權應在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后才能轉讓是不準確和不合理的。二、繳清土地出讓金繳清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得以轉讓的前提條件,此規(guī)定見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按理,依出讓合同繳交出讓金是通過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沒有繳清出讓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就不能認為受讓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能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在實務中,地方政府為支持房地產業(yè)的發(fā)展或其他原因,常常同意發(fā)展商分期繳付出讓金,在出讓金繳清前,先向發(fā)展商核發(fā)土地使用證,在此情況下用地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恐難以其未繳清出讓金為由否認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因為:1、繳付出讓金是出讓合同設定的義務,依合同之相對性,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與義務只對合同的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政府不能以用地人未繳清出讓金為由來對抗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2、土地使用權證一經核發(fā),其登記資料亦依法公示,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有充分理由對公示予以信賴,而無任何義務查知轉讓人是否已經繳清出讓金,查知其擁有土地使用權即可。因此,用地人未繳清土地出讓金,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效力應當支持,政府可依出讓合同向轉讓人追繳出讓金。對于劃撥土地使用權,用地人雖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未辦理出讓手續(xù)和繳納土地出讓金,其轉讓時應報有審批權的政府審批,以確定辦理出讓手續(xù)或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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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包括:全部繳納了土地有償使用費并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有償使用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應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規(guī)定比例;屬于成片開發(fā)的應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經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可以轉讓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同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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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2020.12.07 191 -
國企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國企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必須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2020.02.08 230 -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2020.06.08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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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為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轉
2022-06-05 15,340 -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取得
2021-10-25 15,340 -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如果受讓方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2022-02-05 15,340 -
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是什么?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為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轉
2021-04-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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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7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屬于國家或者集體的,公民個人或者組織只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將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一定的方式讓與他人,轉讓后原權利人不再享有土地
2,151 2022.04.15 -
01:02
什么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指的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一部分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在設定時間期限后讓給土地使用人,并且要求土地使用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量的土地使用費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該要通過簽訂書面出讓合同的形式進行
2,747 2022.04.15 -
00:59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要視情況而定,若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則可以依法轉讓;若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則不可以轉讓該使用權。若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則該土地是使用權轉讓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
4,165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