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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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可知,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能舉證證明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否則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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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勞動者可采取下列方法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單方面解除。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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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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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本例中,用人單位解
2022-04-16 15,340 -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本例中,用人單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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