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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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fā)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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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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