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人在什么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房屋所有權證書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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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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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
商品房買受人可以解除買賣合同的情況: (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2)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請求解除安置協(xié)議。 (3)開發(fā)商將商品房出賣后,又將同一房屋進行抵押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開放商將同一房屋出售給兩個以上的消費者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6)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8)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9)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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