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與賠償有什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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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二、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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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內容如下:勞動者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內容如下: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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