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確權證。農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就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的基礎之上,以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書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為依據,進一步明確地塊的面積、空間位置等詳細信息,有效解決承包土地面積不清、位置不明及登記不全等問題,以保障我國農民的合法經營權,減少土地糾紛。
一、土地確權后去哪里更改
土地確權是指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只有鄉(xiāng)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所以在土地確權后想要更改的可以向當?shù)剜l(xiāng)人民政府申請變更登記,一般來說是向國土資源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如果土地承包方的戶主、代表人發(fā)生改變,是可以到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進行變更登記,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報請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需要注意的是辦理變更登記前應當及時準備好相關申請材料,具體可向政府的相關部門咨詢。
二、家庭承包方式
1、準備前期資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臺帳、登記簿、農戶信息等資料,形成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處理國土“二調”或航空航天影像數(shù)據,形成用于調查和實測的基礎工作底圖。
2、入戶權屬調查。根據基礎工作底圖和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入戶實地進行承包地塊權屬調查,由農戶進行確認。對存在爭議的地塊,待爭議解決后再登記。
3、測量或標注地塊成圖。按照農業(yè)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guī)程(試行)》規(guī)定的“農村承包土地調查技術規(guī)范”要求對承包地塊進行測量或標注和繪圖,并標注地塊編碼和面積,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圖。
4、公示審核。由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組審核地籍草圖后,在村內公示。對公示中農戶提出的異議,及時進行核實、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戶簽字確認后作為承包土地地籍圖,由村上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匯總并核對后上報縣政府。
5、建立登記簿。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統(tǒng)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應當采用紙質和電子介質。為避免因系統(tǒng)故障而導致登記資料遺失破壞,應當進行異地備份。如果條件允許,應采取多種方式多地備份。
6、發(fā)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依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記載內容,發(fā)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7、資料歸檔。按照農業(yè)部、國家檔案局《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fā)〔2010〕12號)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整理登記相關資料并歸檔。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當?shù)貒敛块T已經有航空數(shù)碼彩圖的,本次確權登記時可以直接采用,在該圖基礎上勾圖到戶并制作戶籍圖粘貼到頒發(fā)的承包經營權證上。
三、西安土地承包合同貸款的基本條件
1、設定抵押要合法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法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依附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其本質就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并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超過上述范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2、抵押條件要具備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并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guī)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x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
(三)具備持續(xù)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yǎng)殖場、農業(yè)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yè)(或漁業(yè)、林業(yè))用途。
3、價值認定要合理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
(二)或按照當?shù)卣袡嗖块T公布的同期轄區(qū)內各地區(q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xié)商確認。
4、抵押登記要合規(guī)
(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
(二)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①抵押登記申請書;
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等);
③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④抵押合同;
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⑥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要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⑦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
⑧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農村信用社在取得相關抵押登記權證后,根據借款合同才能發(fā)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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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主占有
- 直接占有
- 間接占有
- 有權占有
- 無權占有
- 善意占有
- 惡意占有
- 有過失占有
- 無過失占有
- 按份共有
- 和平占有
- 強暴占有
- 公然占有
- 共同共有
- 隱秘占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戶以從事農業(yè)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在土地利用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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