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都認為是工傷,但是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受傷事實提供證據(jù)證明不是工傷。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是工傷,則需要用人單位承擔敗訴的風險。勞動者在工作區(qū)域內受傷的,用人單位是有充分的條件搜集證據(jù)的。
一、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jù)有哪些:
勞動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lián)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xiàn),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chǎn)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guī)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shù)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根據(jù)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贝颂幙梢耘c上面部分聯(lián)系起來。
《證據(jù)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jù)的內容不利于證據(jù)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組織旅游期間受傷屬于工傷嗎?
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的是否構成工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單位是否鼓勵參加、是否承擔費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組織旅游是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目的是為了讓員工放松身心、加強溝通,繼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所以,這種由用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可以被認定為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而員工在旅游中因為工作安排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當然,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脫離團隊,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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