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九條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即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這些代理機構是指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如招標公司等。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如招標公司等。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立法目的
規(guī)定采購人委托社會中介招標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要求。
我國自實行政府采購試點工作以來,一直鼓勵采購單位將招標采購事務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承辦。由于政府采購是一項新制度,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專業(yè)水平要求高,在試點初期,各采購單位普遍缺乏規(guī)范的操作能力,對采購程序掌握不夠全面,對招投標技術和技巧不夠熟練,難以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開展采購活動。為此,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財政部門要求各采購單位要揚長避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發(fā)揮招標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優(yōu)勢,允許并鼓勵采購人將采購項目委托有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承辦,或者僅將采購的招標等事務委托有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辦理。
我國已經產生一批有能力、有資格代理政府采購事務的社會中介招標代理機構。就招投標而言,我國自推行招投標制度以來,社會上從事招標事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很多,但在招標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為了加強對招標中介機構的管理,規(guī)范招標行為,保證招標質量,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如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建設部等,都依據(jù)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制定了招標機構的從業(yè)標準,建立了資格認定制度。目前,經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認定的與政府采購事務有關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還有:質量認證、工程質量監(jiān)理、咨詢服務機構等。
在本法起草期間,立法機關認為,當前,實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承辦采購事務仍有必要,但應對有關的中介機構的資格提出要求。
本法規(guī)定的含義
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主要含義如下:
1.本條所稱的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取得有關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法第十六條出現(xiàn)的采購代理機構的概念,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本條的采購代理機構的概念有一個定語,即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表明第十九條所指的采購代理機構不是指集中采購機構,而是指取得招投標代理資格的招標公司和設計、檢驗等社會中介機構。
從這些規(guī)定看,政府采購法中所稱的采購代理機構不是唯一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取得資格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
2.采購人有將采購事務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承辦的權利。
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采購人對于分散采購項目,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給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本條進一步規(guī)定,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完成整個采購過程,也可以將一個采購項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給已取得規(guī)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承辦,具體委托事宜應當在委托協(xié)議書中明確。
3.承辦政府采購事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具備相應資格。
按照本法規(guī)定,承辦政府采購事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是經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機構。
4.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是采購人的權利。
按照本條規(guī)定,如果采購人決定將采購項目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人可以自行從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代理機構中選擇委托機構,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影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剝奪采購人應有權利,否則采購人有權拒絕,維護應有的自主權,同時保護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
執(zhí)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本法實施后,對采購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鑒于大多數(shù)采購人還不具備獨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能力,應當盡可能將政府采購的招標等事務委托符合資格規(guī)定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
財政部門應當對現(xiàn)有經過資格認證的各類中介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并將這些中介機構在指定媒體上公布,方便采購人全面掌握社會中介機構的有關情況。
取得規(guī)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要適應本法要求,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自身能力,積極參與政府采購的代理采購活動。同時,要注意監(jiān)督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情況,對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便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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