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當事人不認罪怎么辦
刑事訴訟判決后,法院判處當事人有罪時,當事人不承認自己有罪的,不影響判決的執(zhí)行,但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二、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具體內容
1.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參與主體。除了控方提出量刑建議是當然的參與主體之外,一般說來,量刑程序還應當包括以下幾種主體:
(1)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美國法學家認為,當事人應能富有影響地參與法院解決爭執(zhí)的活動。這一原則有助于解決爭執(zhí),因為參與訴訟的當事人盡管可能不贊成判決,但由于親身參與了判決制作的過程,更易于接受和服從判決。對被告人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也相當重要,因為定罪往往涉及名譽的否定評價,而量刑則是刑罰的判處,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告人是量刑程序的主要參與主體,這不僅是程序性參與原則的體現,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為全面維護被告人的量刑權利,辯護人的參與也是至關重要的。
(2)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有強烈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愿望,允許其有效參與量刑程序,不僅有助于被害人表達其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情況和程度,幫助法官全面認識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促使法官公正地適用刑罰,也有助于體現被害人作為程序性主體的當事人地位,認同和接受量刑程序和量刑結論的正當性。同時,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參與還有助于被害人發(fā)泄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不滿與憤怒情緒,緩解其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沖突,減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因素。
(3)社區(qū)。社會對犯罪的關注不僅僅表現為對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懲罰,還體現在對犯罪人的改造、教育與挽救,使其能夠順利回歸社會。法官應當綜合考慮刑罰的目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現等因素,對被告人確定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刑罰的程度。因此,要準確反映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社會對個案被告人的量刑態(tài)度,應當注意聽取來自社區(qū)的反映,社區(qū)代表應當參與被告人的量刑程序。
犯罪事實如何確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陜義之分,這里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tài)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并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guī)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節(jié)。刑法上的犯罪情節(jié)有兩種:
一種是定罪情節(jié),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jié),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jié),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三、如何依據犯罪事實量刑
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輕重以及如何執(zhí)行刑罰作出判處。依法量刑,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這一基本的刑法原則在量刑中的體現。量刑以刑法為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刑法總則中關于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guī)定。如對預備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有關自首、立功、累犯、緩刑、數罪并罰等制度;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刑罰處罰的規(guī)定。
2、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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