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行使需要什么條件
1、須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超過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未約定的,具體期限由債權人決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
2、通知債務人于確定期限內履行其義務。債權人未為此項通知,不得實行其留置權。
3、債務人于確定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且未提供其他擔保。
二、行使留置權注意哪些事項
1、債權人須按合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這是成立留置權的前提條件,債權人沒有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則留置權歸于消滅。債權人占有債務人財產的原因僅限于合同,而非侵權行為。在貨運合同中,貨物必須在承運人的控制之下。如貨物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承運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貨物,則構成侵權。
2、債權與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須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產生
留置權成立的牽連關聯(lián),體現(xiàn)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須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產生。在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必須是因所要留置的貨物而產生的,承運人不能因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拖欠本次運輸合同標的物以外的貨物產生的費用對本次運輸貨物行使留置權。
3、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屆履行期
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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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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