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日前下發(fā)通知,明確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產假從90天增至98天。市人保局相關人士昨天表示,國務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已經從去年4月28日起實施,在去年4月28日以后生產的女職工,如果按照90天休產假,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補足應享受的待遇?!巴ㄖ钡挠行谥?017年12月31日。
此次下發(fā)的“通知”規(guī)定,本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本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以下規(guī)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shù)計發(fā),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執(zhí)行。
未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shù)計發(fā),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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