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用益物權,房屋所有人允許其他人居住房屋的,就具有房屋的居住權,認定居住權的證據有協(xié)議書、錄音等。
根據法律規(guī)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居住權需要所有產權人同意嗎
居住權需要所有產權人同意。也就是說,租房者和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還需要房屋所有權人去相關部門簽字同意,這樣租賃人才會正式取得居住權。根據相關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二、民法典居住權如何規(guī)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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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暴占有
- 公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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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秘占有
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于權利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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