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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云龍搶劫案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11 12:30:11 380 人看過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豐刑初字第01589號

公訴機關(guān)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云龍,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縣新城子鎮(zhèn)崔家峪村平廠4號。2004年9月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6月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6年8月8被羈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看守所。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刑訴字(2006)第1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云龍犯搶劫罪,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譚曉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云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6年8月8日23時許,被告人張云龍在本市豐臺區(qū)寶隆寶市場附近,使用暴力欲搶劫被害人張娟的ZTC牌移動電話機一部及挎包(內(nèi)有人民幣300元)等物品,經(jīng)鑒定物品價值人民幣815元。后被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云龍在開庭過程中并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破案報告;被害人張娟的陳述;證人趙朝嶺的證言;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云龍無視國法,使用暴力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應(yīng)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云龍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云龍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張云龍認罪態(tài)度較好,屬犯罪未遂,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對被告人張云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云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肖江峰

人民陪審員郭洪武

人民陪審員史語非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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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在線咨詢 2023-05-29
      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guān)系人給付財物,后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后有勒索財物行為,后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shù)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 搶劫罪如何主張轉(zhuǎn)化
      福建在線咨詢 2023-06-07
      搶劫罪轉(zhuǎn)化的條件: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前提條件;2.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時間和手段條件;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目的條件。
    • 如何認定搶劫案與搶劫罪
      河南在線咨詢 2022-07-09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點: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fù)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gòu)成搶劫罪
    • 寧波搶劫案
      云南在線咨詢 2022-08-08
      搶劫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搶劫罪僅有十幾張欠條
      浙江在線咨詢 2022-01-09
      如為莫須有欠條,涉嫌觸犯了“搶劫罪”刑法條文: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