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反傾銷、反補貼等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相關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進入司法審查范圍。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反傾銷規(guī)定》)和《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反補貼規(guī)定》),并將于2003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今天就這兩部司法解釋的起草情況等相關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
記者:將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納入我國行政審判范圍,已成為我國行政審判工作的嶄新領域。此前,我國反傾銷、反補貼立法經歷了哪些歷程?
李國光:我國反傾銷、反補貼立法起步較晚。1994年5月12日頒布的對外貿易法對反傾銷、反補貼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1997年3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細化了對外貿易法的反傾銷、反補貼規(guī)定,但均未對司法審查作出規(guī)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根據(jù)世貿組織規(guī)則對反傾銷、反補貼行為司法審查的要求,以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的承諾,國務院于2001年11月26日頒布的修改后的《反傾銷條例》和《反補貼條例》,分別對反傾銷、反補貼的司法審查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據(jù)此,反傾銷、反補貼的司法審查納入了我國行政審判范圍,成為我國行政審判工作的嶄新領域和嶄新課題。
《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對人民法院如何進行司法審查未作規(guī)定。這兩部條例的起草說明指出,對于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具體由哪一級法院管轄、怎樣進行訴訟,建議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為依法公正審理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切實履行人民法院對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責,更好地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障與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有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針對審理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特點和亟須解決的問題,制定關于審理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
我們于2001年底開始啟動《反傾銷規(guī)定》和《反補貼規(guī)定》的起草工作。在形成征求意見稿后,通過組織召開座談會和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多次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以及北京市高、中級法院法官的意見。在認真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幾易其稿,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2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這兩個規(guī)定。
記者:根據(jù)《反傾銷規(guī)定》、《反補貼規(guī)定》,人民法院主要受理哪幾種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
李國光: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幾種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
1、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有關終裁決定的行政案件。就是說,無論是外經貿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補貼及補貼金額作出的終裁決定,還是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終裁決定,其性質均屬于行政最終決定。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決定屬于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
2、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征稅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補貼稅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依照《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這些反傾銷決定主要有:
(1)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2)是否追溯征收的決定。
(3)是否退稅的決定。
(4)對新出口經營者征稅的決定。
3、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對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或者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作出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有關保留、修改、取消反補貼稅或者承諾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
記者:剛剛公布的《反傾銷規(guī)定》和《反補貼規(guī)定》是如何認定訴訟參加人的?
李國光:根據(jù)《反傾銷規(guī)定》第二條、《反補貼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與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利害關系人,是指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由于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是由有關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為作出相應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為此,《反傾銷規(guī)定》第三條、《反補貼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應當是作出相應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此外,為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審理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反傾銷規(guī)定》第四條、《反補貼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與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其他國務院主管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記者: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比較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今后,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將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李國光: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由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這類案件也主要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專業(yè)性較強,為便于集中管轄和確保審判質量,《反傾銷規(guī)定》第五條、《反補貼規(guī)定》第五條對管轄問題作了比較靈活的規(guī)定,即第一審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記者:人民法院審理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是什么?
李國光: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技術性和專業(yè)性較強,且直接與國家的外貿政策相關,對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僅采取法律審,還是既采取事實審又采取法律審,不同成員有不同的做法和認識。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jù)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我國行政訴訟不僅要求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還要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鑿。這種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審理。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審理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jù),不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這是由外貿政策的統(tǒng)一性以及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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